索引号 | 6108280002/201911-00577 | 发文字号 | 佳政发〔2019〕25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09-24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佳政发〔2019〕25号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榆政发〔2018〕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会议议事规则的若干规定》(榆政办发〔2019〕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对佳县的发展定位,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脱贫攻坚为统领,以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和实现佳县“三大目标”,坚持“四大战略”,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把佳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落到实处。
第三条 县政府要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唯实唯干、克难奋进、忠诚履职,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第七条 县政府实行各分管副县长向县长负责,各部门向分管副县长负责的责任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八条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的重大事项,应经过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规范请示汇报流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先书面请示汇报各位分管副县长,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以文件批转的形式处理相关事务,按程序召开会议研究进行决策,原则上不得越级汇报,不得口头汇报。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好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公平合理、权责一致、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立足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县域协调发展,高质量全面抓实榆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全力打造新兴产业高地,不断提升实体经济能级。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城乡公共安全,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消防、燃气、道路交通、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防控,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提高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风险处置水平。
第十六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八条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适时制(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制(修)订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者报请县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交县司法局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县政府制(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县政府备案。县司法局负责处理全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应报请县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执法管理资源整合,强化“守土有责”意识和基层管理责任,提高属地化执法能力,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对重大事项建立专门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调整追加、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必须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镇园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向县人大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决策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不断完善和优化各项决策。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三十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应依法追究决策责任。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推进决策公开。全面落实《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推进执行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点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
第三十四条 推进管理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监管情况、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推进服务公开。建立我县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具体项目以及相应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联动、融合,切实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效能。
第三十六条 推进结果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五年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民生计划、年度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
第三十七条 加强政府与民众互动。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保证应解读、尽解读。建立完善主动回应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不断提高回应能力。
第三十八条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政府领导要牵头、领衔办理人大提案,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
第四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委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撤销或修改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违章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办、中心)和经开区(景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决策、城市运行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工作的督查、协调推进力度。县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工作检查,确保县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论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把经济管理权放到离市场最近的地方,把社会管理权放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办公室要根据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年度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把各项工作具体到部门、责任到人员、明确到节点,全面加以落实。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完善责任明确、运转有序、协调有力、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决策。
第四十九条 分管副县长要及时处理部门的汇报和请示事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及时处理实施,职责范围内处理不了的事务要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重大事项要上报县委决策,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落实,加快事务处理时限。原则上当日事、当日毕,做到“事不过夜”“文不过夜”,切实做到科学高效民主公开。
第五十条 对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会议决定事项,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及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安排部署县政府全面工作;
(二)讨论拟提请县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财政报告;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镇(办、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和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具体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研究涉及全县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等范围和群体较广的重大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对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与县政府分管领导充分沟通,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和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已同意上会的事项,如有重大原则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提请审批。讨论的议题由主办或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分管领导补充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经县长同意的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上会时间,议题所有材料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交由归口秘书规范后,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未提前送阅会议材料的议题,除中省市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时限要求的事项,抢险救灾和重大公共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县长交办的事项外,不临时安排上会。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暂缓上会。
单项具体工作可通过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按公文签发规则审签或传签,不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发言人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每个议题汇报不得超过3分钟,讨论发言除主持人外一般不超过5分钟。有关议题的不同意见,会前已达成一致或已经县政府领导协调决定的,一般不再重复发言。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镇(办、中心)、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纪要,须在召开后5日内予以印发;会上研究需要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召开后1周内予以印发。
第五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有关重要会议、指示精神;
(二)交流、部署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其他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议题材料准备、汇报,参照常务会标准执行。县长办公会纪要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后2日内印发,纪要须经参加会议的副县长或县长审签后印发。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确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等。
议题材料准备、汇报,参照常务会标准执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后2日内印发,纪要须经参加会议的副县长或县长审签后印发。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七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拟请县政府领导讲话的全县性会议(含视频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县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批,符合规定的应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县政府领导讲话稿代拟稿一并送审。各行业部门范畴内邀请县长出席的讲话、汇报和发言代拟稿,由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各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审阅,再报请县长审核。会议召开时间必须经过认真统筹研究后确定,除中省市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明确时限要求以及部署特别紧急的工作外,不得仓促安排。要讲求实效、转变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切实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和效率,不邀请不分管此项工作的县政府领导陪会,不通知与会议主题无关人员参会。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原则上只能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一般全县性大会会议时间不超过2小时,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确需安排的,一般不超过3个,每人发言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五十八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各镇(办、中心)、县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提前向县长或副县长电话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或副县长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或经县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
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作出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促和反馈。
第六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通过有效途径及时报道。新闻稿如有需要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须报县长、副县长审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办、中心)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镇(办、中心)、县政府派出机构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严格规范行文,各部门、各镇(办、中心)、县政府派出机构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不超过1500字;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一文一事,不得越级、多头请示;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
第六十五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第六十六条 各镇(办、中心)、各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或其他事项,附提请事项批办单,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六十七条 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公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县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署。
第六十八条 属于副县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日常操作性文件,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由副县长签发。按照有关规定须县长签发的文件,按程序报县长审核签发。
第六十九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各部门请示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文件,需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核同意后,由主任签发。
第七十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并署名和标注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上通过的需要经县政府、县政府办印发的文件,除特别重要的事项,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县长不再签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 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办、中心)、经开区(景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副县级领导出访(包括出访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应经主管外事或对外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并经市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批。县政府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县政府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办、中心)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访,应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主管外事或对外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县长审批。
第七十八条 县长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副县长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县委书记、县长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办、中心)镇长、主任出差,应事前向县委书记、县长请假,并及时销假。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办、中心)、经开区(景区)管委会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八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者履行职责掌握的事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树立标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努力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五条 县政府及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多为群众排忧解难,县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联系点调研不少于4次,每周下基层调研不少于1次,全年调研考察不少于2个月。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县政府主要领导到各镇(办、中心)调研,陪同的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镇(办、中心)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县政府其他领导到各镇(办、中心)调研,陪同的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各镇(办、中心)一般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调研考察点可安排1名基层同志介绍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界定范围
本规则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需县政府研究的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及县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三)研究讨论全县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县政府规章;
(四)研究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五)研究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章及重大行政措施;
(六)研究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七)其他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一)各年度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支撑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
(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
(三)争取中省市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
(四)投资数额巨大的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临时增加的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项目;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股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土地使用(出让)和拍卖,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
(五)涉及全县的重大招商项目、科研项目及对外投资等项目;
(六)由县政府作为牵头落实单位的中省市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在佳县的中省市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属地服务保障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三、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县政府管理的干部任免、提名等工作。
(一)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议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二)研究并决定县委提议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副主任、副局长及县政府其他机构、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的拟任免人选;
(三)其他需要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一)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及决算;
(二)在县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的资金;
(三)年度预算之内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报县长研究审批;
(四)县政府偿债及本级财政临时性借款等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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