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003-00045 | 发文字号 | 佳政发[2008]18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0-03-11 |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碘盐配售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2008年全市盐业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全县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彻底消除碘缺乏病,县政府决定,2008年继续实行碘盐配售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售时间和配售标准
配售时间为2008年11月3日至12月3日,配售标准为每人每年配售小袋碘盐5公斤。
二、配售价格
按国家统一定价每公斤(乳白膜小袋装)2元配售。
三、配售办法
由县盐务局组织经营单位把碘盐送到各乡镇,再由各乡镇负责将碘盐送到所属行政村和所属地各中小学校。配售结束后县盐务局将以每吨5O元的标准,结算乡到村的运杂费。
县城居民、机关事业单位、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加工企业的碘盐配售,由县盐务局核定基数,定点配售。
四、盐款结算办法
各乡镇将所属行政村的盐款及时如数上交县盐务部门,任何乡镇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县财政将按照榆政发[2O02】41号和榆政财发[2O02]44号文件规定从县对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直接扣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碘盐配售领导小组,把碘盐配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工作,全面完成碘盐配售任务。县政府将把碘盐配售工作列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范畴,严格考核,严明奖罚。各乡镇、各部门要团结一致,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提高我县碘盐食用率,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附件:2O08年各乡镇碘盐配售任务表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