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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营佳县打火店林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11-00005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0〕4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11-19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营佳县打火店林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国营佳县打火店林场:
    为了合理利用佳县岩盐资源,加快我县工业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你单位神王公路以西北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以实施榆佳工业园区一期规划工程。收回土地面积8.85平方公里,收回土地范围以《榆佳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界定范围为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