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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103-00003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1〕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03-28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陕财办农专[2010]2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县验收组对全县1999年度第十一轮、2002年度第九轮、2003年度第八轮、2004年度第七轮、2005年度第六轮退耕还林工作验收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给予政策兑现。为了切实搞好这次政策兑现工作,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范围、面积及标准
    1999年度第十一轮退耕还林兑现面积23000亩、2002年度第九轮退耕还林兑现面积85000亩,每亩兑现粮食补助资金70元、管护费20元;2003年度第八轮退耕还林兑现面积94951.5亩、2004年度第七轮退耕还林兑现面积7000亩;2005年度第六轮退耕还林兑现面积33948.1亩,每亩兑现粮食补助资金140元、管护费20元。
    二、兑现要求
    (一)各乡镇要把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作为政务、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兑现。一是将各行政村各轮次的分户验收结果和兑现情况在本村张榜公布。二是公开接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布退耕还林政策兑现举报电话,并设立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监督举报箱。对在兑现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户。
    (二)认真贯彻执行榆政财建发[2004]125号文件精神,保证粮食补助金和管护费全部发放现金。
    (三)各退耕户需持林业验收人员填写的《退耕还林农户登记卡》,到所在乡镇财政所签填《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兑现证》。
    (四)各乡镇财政所要依据林业局提供的《分户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及资金补助金额明细表》,认真核实农户所持的《退耕还林农户登记表》和《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兑现证》,并履行签字、盖章等有关手续。
    (五)各乡镇财政所、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依据上述有关明细表、登记卡、兑现证及时给退耕户发放现金或存金卡。各退耕户凭本人身份证、检查验收凭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乡镇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领取现金或存金卡。各乡镇财政所、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按规定要求退耕户本人凭有效证件领取,不得擅自以村或托他人兑现领取。在兑现中必须尊重退耕户意愿,做到随时支取,不得做出限制退耕户的条款,也不得抵扣任何欠款。尚未支取的存款要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退耕户计息。
    (六)在政策兑现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谎报冒领;严禁优亲惠友、克扣群众;严禁村、组统一领取或由他人代领;严禁搭车收费。如有违反者,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乡镇在政策兑现过程中,要督促村、户完善退耕还林档案,做好春季退耕还林补植造林准备工作,扎实搞好补植工作,提高退耕还林质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三、广泛宣传,加强领导
    (一)广泛宣传退耕还林政策。各乡镇要结合本次政策兑现工作,将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榆政财建发[2004]125号文件的具体政策、措施和要求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吃透政策,全面、准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在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发挥检查验收组、资金兑现组、审计监督组三个工作小组的职能作用,扎实搞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
   (三)实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村级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检查验收组、资金兑现组和审计监督组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搞好政策兑现工作,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附件:各年度各轮次退耕还林政策兑现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