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打印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水利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106-00009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1〕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06-23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水利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建设和招商引资步伐加快,耕地占用税、契税、水利基金(以下简称“两税一基金”)应税收入不断增长,已成为我县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有关“两税一基金”政策法规,规范征管行为,杜绝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两税一基金”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管职责。财政部门是“两税一基金”征收、管理的主体部门,履行“两税一基金”征管职能,直接征收“两税一基金”。要强化征管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征管体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数据库建设、减免审批、征收等相关事宜。各纳税人要按照征管程序,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提供申报纳税和申请减免税相关资料(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国土部门要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征用、出让以及出让价格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提供房屋权属转移、成交价格等与税收有关的基础信息。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在没有收到财政部门完税证的情况下,不允许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房屋过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税款流失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追回,确保税款如数缴库。
    三、严格征管政策。要把“两税一基金”、土地出让金分项缴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税款。严格执行“两税一基金”减免政策,根据《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四、强化法律责任。坚决打击偷、漏、抗、逃税行为,对弄虚作假、偷漏税的纳税人,一经查实,除责令其据实补交税款外,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抗税不缴、无理取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同时按照程序依法追缴;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两税一基金”协税护税工作,及时受理涉税案件,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两税一基金”征管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坚持“先税后证”制度,做到税款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漏征、漏管现象,进一步强化我县“两税一基金”征管工作。

    附件:“两税一基金”征收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两税一基金”征收标准

    一、根据《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
    1、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每平方米14元征收;
    2、占用基本农田在每平方米14元的基础上提高50%征收;
    3、占用林地、牧地、农田水利地按每平方米14元的50%征收;
    4、铁路、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元征收。
    二、根据《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契税征收标准为:
    1、契税税率为3%;
    2、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格的3%纳税;
    3、房屋买卖180平方米以上按3%纳税,1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按1.5%纳税,90平方米以下按1%纳税。
    三、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每平方米征收1.50元至1.80元)、800元—1000元(每平方米征收1.20元至1.50元)、500元—700元(每平方米征收0.35元至1.05元)、300元—500元(每平方米征收0.45元至0.75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每平方米征收0.30元)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