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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若干决定
索引号 6108280002/201106-00008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1〕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06-23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若干决定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有效解决制约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县政府制定《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若干决定》,并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建立教育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问题。
    二、加大教育投入,落实义务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涉教项目配套资金,教育费附加归口管理使用。
    三、推进教师队伍新陈代谢,今后教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龄达到30年和25年的,本人自愿,主管部门核准,在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提前离岗,腾出编制,每年招用30—50名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改革教育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逐步归口管理,取消学区建制和专干岗位,其职能与乡镇中心学校合并。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教师聘用、培训和进修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县教育局直属单位调动由县人社部门管理,跨县调动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建立激励机制,县政府设立教育专项基金,鼓励集体或个人捐资助学。召开教育工作会议,奖励为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先进模范。
    七、优化教育环境,任何单位未获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进学校检查,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学校布置非教学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优先优惠办理教育项目审批手续。
    八、整合教育资源。整合涉教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整合高中教育资源,优化高中办学条件,提升高中教育水平,逐步推行一乡一校体制。
    九、推进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城区范围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十、以劳动技能培训为支撑,以就业为引导,振兴职业教育,服务县域经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