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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109-00004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1〕1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09-14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佳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佳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征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契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一)契税的纳税人:凡在佳县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1、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具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行为。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让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另外,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下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者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税款。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三)契税的适用税率:
     全县契税税率统一规定为3%。
    (四)契税的应纳税额:
    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税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由县农业征收管理所负责征收。
    三、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1、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2、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凭证。
    (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县农税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农税所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为佳县农业税征收管理所。
    四、契税的减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本单位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6、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交契税;
    7、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托儿所、监狱、劳改劳教所的,免征;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前款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食堂、洗澡堂、库房、绿化带等直接服务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及学生宿舍、食堂、洗澡堂、库房、绿化带等直接服务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以及食堂、洗澡堂、库房、绿化带等直接服务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食堂、洗澡堂、库房、绿化带等直接服务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意见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纳税人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县农税所书面提出申请,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待审核。
     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审批权限为: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机关核实,报省财政厅审批;减免税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县财政局核实,报市财政局审批;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
    (三)经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因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免征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免征的契税。
    五、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完税凭证的,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属于新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未出具完税凭证或免征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审批或报批。
    属乡镇审批的,农(居)民宅基地,没有乡镇财政所的签注意见各乡镇不予审批;属乡镇报批的,没有乡镇财政所的签注意见,县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受理报批手续。
    (二)契税是一个征收难度较大的税种。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财税部门的工作,国土、房管部门、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中,一定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县农税所要逐步建立完善征管制度和科学的征管程序,使我县的契税征管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农税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从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2011年 8月15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