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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免收普通高中学费和学前教育保教费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108280002/201303-00006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3〕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03-0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免收普通高中学费和学前教育保教费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普通高中学费和学前教育保教费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经济负担,加快教育强县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关于做好全县免收普通高中学费和学前教育保教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对象
    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就读县内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和学前两年、三年幼儿免收学费和保教费。至此,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适龄人口免费年限达到十五年。
    二、实施类别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两年、三年幼儿免收保教费,免费后统一按全日制公办一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年900元标准设立补助资金,按类别给予幼儿园补助公用经费;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标准给予减免。幼儿园春季开学时一律不得收取保教费,且决不允许先收后退。民办幼儿园如有保教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需向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两年、三年幼儿按在园幼儿的20%补助生活费。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对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两年、三年幼儿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
    (二)普通高中: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免费后统一按省级标准化高中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设立补助资金,按类相应给予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享受免费政策,不足部分学校可以继续收取择校费,但不得超过政策规定标准。普通高中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三)资金保障:免收学前两年、三年保教费和困难幼儿生活补助费、免收普通高中学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县级财政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免收高中学费和学前教育保教费,是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也是继2012年春季实施义务教育“零收费”以来又一项惠及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切身利益的惠民工程。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严格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统计制度,强化学籍管理,认真核对在校(园)学生人数,实事求是,不得以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扩大免费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对顶风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享受免费教育权利,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为此项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