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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6-00397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7〕2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6-07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佳县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佳县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榆林市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卫计发〔2017〕285号)、《榆林市健康扶贫工作整改意见》(榆政卫计发〔2017〕28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互助衔接的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为重点,全方位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支出负担,为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目标任务
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通过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健康兜底等多重保障措施,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实际补助比例达到90%以上,大额门诊医疗费用得到适当补偿,有效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杜绝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实施内容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二)保障政策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费用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每诊次个人合规费用报销达不到90%的由政府兜底保障,确保合规总费用补助达到90%。
(三)资金保障
通过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扶贫专用资金和社会慈善捐赠,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资金运行中出现缺口的,由县级财政及时弥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健康脱贫工程。
(四)资金结算
1.贫困人口医药费“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的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战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
2.机构垫付医保费用定期结算。医疗机构每月末将垫付的费用及相关票据分类汇总后,连同汇款账号信息统一送达至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知当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及民政部门取回医疗机构以及本机构垫付款的相关票据。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或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支付垫付款。发票、出院小结、结算单等原始票据由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保存,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及民政部门以机构每月垫付资金汇总表及结算单复印件为结算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扶贫部门负责贫困人口申报审核审批;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卫计部门负责兜底保障费用申报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考评机制,加大对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加快推进健康脱贫资金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三)健全控费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总额预付;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及费用管理,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准确解读健康脱贫医疗兜底保障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