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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7-00360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7〕2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7-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6月20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佳县易地扶贫搬迁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方案》(陕财办农〔2016〕90号)和《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承借省移民(脱贫)搬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市县配套的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资金和搬迁户自筹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扶贫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和上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在县级层面上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国库集中管理方式拨转至国土局,由国土局转入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专户,县移民搬迁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用于承接省移民开发集团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市县易地移民搬迁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根据实际需求另设资金专户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在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专账管理。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承借省移民开发集团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市县易地移民搬迁配套资金均需分账管理。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建房及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依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资金按《佳县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腾退奖补实施办法》(佳政发〔2017〕6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所涉资金按照“预先拨付项目建设周转金,按季度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的原则拨付。

第七条 完善项目资金拨付逐级审核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安全。

依托中心村新建集中安置点、已建安置点续建项目和分散安置由所在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在精准核实各安置点及分散安置扶贫搬迁对象的基础上,向县移民搬迁部门提供到户到人名单清册,并提出资金申请。县移民搬迁部门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搬迁花名进行审查核实后,报经县国土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将资金拨付到乡级账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须经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具体审核程序、内容表格样式见附件。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需制定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县城、园区新建安置点和回(收)购房由县国土(移民)部门负责实施。所涉移民搬迁专项资金拨付,由项目施工单位或回(收)购房房源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县移民搬迁部门按照施工合同、回(收)购房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对建设进度、申请资金额度进行审核后,报经县国土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方可拨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须经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具体审核程序、内容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管理办法逐级进行备案。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前期费(包括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环境影响等专项评估费用,规划设计及图纸费用,招投标费、造价咨询费以及临水、临电、临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等统规统建及统规自建项目前期费):要严格控制,不得变相增加范围,不得把征地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使用时由项目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向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县国土(移民)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国土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予以拨付。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实施的项目,根据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制定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二)统规统建项目建房资金、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时由项目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向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县国土(移民)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国土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予以拨付。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实施的项目,根据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制定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三)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项目建房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兑付到搬迁群众。

(四)购买存量商品房建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协议和证明材料,由商品房开发单位或搬迁群众提出付款申请,县移民搬迁部门按县政府审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及安置计划进行审核并签章,经县国土局领导、财政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移民搬迁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或兑付到搬迁群众。

(五)旧宅基地腾退奖补资金:严格执行《佳县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腾退奖补实施办法》。旧宅基地腾退完成后,搬迁户经村组同意,报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将书面申请及初验资料一并报县移民搬迁部门审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以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为单位,列出兑付名单清册,由县移民搬迁部门审核,县国土局领导、财政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移民搬迁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由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兑付到搬迁群众。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本辖区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严格划分资金使用用途,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违规挪用。县发改、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要搞好与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衔接,接受银行部门的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县国土(移民)部门是县城、园区、景区统规统建项目和存量房安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本辖区内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自主建房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县国土(移民)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三条 统规统建项目、统规自建项目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决(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决(结)算审计结果结算工程款。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按月向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上报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县国土(移民)部门汇总后形成县级资金收支情况报表上报省移民办和省移民开发集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付审批单



附件

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付审批单(□中央预算资金□承借资金)

提报日期:                                    (编号:       年     号)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收款单位 项目总价款 已支付金额 本次申请金额 开户银行 收款人账号 备注

合      计

经办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县移民办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县国土局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县财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