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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7-00359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7〕2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7-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6月20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佳县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231号)、《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陕西省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统一整合、用于建设、各计其功”的原则,对避灾生态搬迁资金进行专账分类核算管理。县移民搬迁部门须在长安银行设立避灾生态搬迁资金专户, 依据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需实行专账管理。

第四条 避灾生态搬迁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地灾、洪灾、生态和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住房建设。

(二)集中安置区规划设计红线内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安置建房及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依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和《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避灾生态搬迁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管理办法逐级进行备案。

第七条 避灾生态移民搬迁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前期费(包括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环境影响等专项评估费用,规划设计及图纸费用,招投标费、造价咨询费以及临水、临电、临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等统规统建及统规自建项目前期费):使用时由项目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向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县国土(移民)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国土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予以拨付。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实施的项目,根据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制定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二)统规统建项目建房资金、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时由项目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向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县国土(移民)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国土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予以拨付。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实施的项目,根据本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制定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三)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项目建房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兑付到搬迁群众。

(四)购买存量商品房建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协议和证明材料,由商品房开发单位或搬迁群众提出付款申请,县移民搬迁部门按县政府审定的避灾生态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及安置计划审核网签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章,经县国土局领导、县财政局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审定后,县移民搬迁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或兑付到搬迁群众。

第八条 群众自筹资金根据实际需求另设资金专户管理,使用时参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支付。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本辖区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严格划分资金使用用途,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违规挪用。县发改、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 要搞好与长安银行的业务衔接,接受银行部门的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县国土(移民)部门是县城、园区、景区统规统建项目和存量房安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是本辖区内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自主建房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县国土(移民)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按月向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上报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县国土(移民)部门汇总后形成县级资金收支情况报表上报向省市移民办、移民开发集团上报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具体财务核算办法及报表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统规统建项目、 统规自建项目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决(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决(结)算审计结果结算工程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支付审批单

附件

县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支付审批单

提报日期:                                       (编号:       年     号)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收款单位 项目总价款 已支付金额 本次申请金额 开户银行 收款人账号 备注

合      计

经办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县移民办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县国土局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县财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