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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生态避灾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7-00358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7〕3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7-2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生态避灾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生态避灾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0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

佳县生态避灾安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切实加强生态避灾搬迁规范管理,推进全县生态避灾搬迁工作规范化,全面提升生态避灾搬迁工作水平,并确保佳县生态避灾移民搬迁任务如期完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要求,立足县情实际,结合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二、搬迁对象类型

符合我县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生态灾害三种类型之一的农村群众。如下人口不得单独设户:

(一)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人(年龄60周岁以上);

(二)有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年龄18周岁以下);

上述两类对象中家庭情况特殊的需单独说明原因,逐级申报审核,并经县国土部门审批。

地质灾害户由县国土部门按规定审定,洪灾户由县水务部门按规定审定,生态户由县环保部门按规定审定。

三、安置程序

(一)对象确认:搬迁对象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中心)审核公示、县审批公开的程序确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识别精准。

(二)签订协议:对确定的搬迁对象,签订“三项协议”,

镇(办、中心)要逐户签订《避灾生态搬迁协议》、《避灾生态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避灾生态搬迁增收致富协议》,明确搬迁时间、安置地址、房屋面积、补助标准、旧宅基地腾退时限等内容,建立“一户一档”资料管理库。

(三)安置方式:搬迁对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安置方式:一是选择集中安置的纳入所在集中安置点项目管理;二是选择分散安置的严格执行《佳县分散安置管理办法》。

四、补助标准

(一)地灾搬迁对象

1.省级群测群防地质灾害点(以下简称省库)危及对象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按集中安置的每户建房补助4.5万元筹集资金,四层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奖励0.5万元;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建房按3万元补助。

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补助:集中安置的省财政每户安排“小配套”资金2万元。由县级统筹使用,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资金解决。

2.省库外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及对象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省级群测群防地质灾害隐患点外新增隐患危及对象,经逐级申报审核后,报县国土部门审批。通过确认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的均按3万元/户标准补助。

本类对象如经申报能通过省国土厅认定的,执行省库内避灾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二)洪灾搬迁对象

由县水务部门认定。经申报通过省移民办组织的相关部门认定的,执行省库地质灾害户补助标准。对县级批准通过,但省级未批准的,执行省库外地质灾害户补助标准。

(三)生态搬迁对象

按照上级最新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资金来源

(一)地灾搬迁对象

1.省库

集中安置的,按照省级每户2.5万元,市县2.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5万元,县级2万元。

分散安置的,按照省级每户0.5万元,市县2.5万元的标准分担,其中:市级0.5万元,县级2万元。

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每户补助2万元全部由省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小配套”设施建设,由县级统筹使用。

2.省库外

资金筹集渠道主要由县财政支出,一律按户均3万元资金进行筹集。

(二)洪灾搬迁对象

由县水务部门认定,经申报通过省移民办组织的相关部门认定的,资金来源按省库地质灾害户执行。对县级批准通过,但省级未批准的,资金来源按省库外地质灾害户执行。

(三)生态搬迁对象

按照上级最新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六、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中省市出台新的生态避灾搬迁政策、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