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707-00355 | 发文字号 | 佳政发〔2017〕34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07-28 |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动现代特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榆政办发〔2014〕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社会各类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奖励的具体对象包括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农业职业特征明显,从业稳定的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返乡创业农民和涉农大中专毕业生,经过省市县农民培育机构培育和职业认定为初级、中级、高级以上资质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可持续开展,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第四条 资金扶持。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扶持、农业保险补贴、农广校培训能力条件建设、考察学习、农产品品牌建设、帮扶指导、贷款贴息,并通过奖励等多种激励手段,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壮大,进而破解“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
1.当年遇特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损失较为严重的(以县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为准)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一定补助,以生产扶持或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每年安排2-20名新型职业农民,每例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每年安排县农广校用于职业农民培育的师资培训、技能大赛、职业农民认定和改善软硬件设施等相关费用5万元。
3.每年安排5万元选送2-5名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到农业职业院校继续深造。
4.每年安排8万元定期组织部分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和外出考察学习。
5.凡获得中省市驰名商标认定的证件或名牌农产品称号证件,根据层次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6.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聘请工作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或乡土人才2-10名,开展经常性帮扶指导工作,破解生产难题,最高不超过10000元。
7.贷款贴息补贴。每年安排2-50名新型职业农民贷款补贴。贷款在3万元内不予补贴,贷款3-8万元,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贷款8万元以上,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8.每年评选2-10名带动周边群众发展现代农业成绩显著或获得省市优秀、技术能手称号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9.每年评选5-20名优秀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10.凡被定期参加培训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适当的物化补贴,重点用于信息化远程教学手机一部,价值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上述各种扶持奖励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结合实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合理安排。
第五条 项目扶持。率先在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领域推行农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今后所有涉农项目申报必备条件,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现代农业园区等项目申报中,主要成员必须具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政府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现代农业园区需有5名以上新型职业农民。
县农业部门要加大涉农项目整合力度,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产业。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农村道路、农网改造等各类涉农项目,申报时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
第七条 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出台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税务部门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县发改、人社、物价、交通、电力等部门要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需求,制定相关优惠措施,优先给予水、路、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
第八条 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商标,打造品牌。
第九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统筹全县农业科技人员和向外聘任一批爱奉献、责任心强的专家或乡土人才长期开展指导服务工作。优先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有关种植、养殖配套技术服务,随时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服务,优先给予疫苗,优先免费提供种植农作物土壤养分检测服务,推荐施肥配方。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技术、信息等难题,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第十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放小额贷款及创业扶持资金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十一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将保险责任范围扩大到特大自然灾害及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影响我县主导产业发展的保险品种。
第十二条 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将优先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优先推荐到农业职业院校深造学习;优先继续教育和外出考察学习;优先选拔充实到村干部队伍中,切实培养一批高素质、懂技术、会管理的致富带头人,发挥“一户带十户,十户带一村,一村带一片”的发展典型示范效应。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