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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佳县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指导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8-00419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7〕3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8-16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佳县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指导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

《佳县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指导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6月20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佳县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指导实施意见

按照《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文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做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做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建设,是保障搬迁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改善基础条件、完善服务功能、美化居住环境的基本要求,是有效改善民生,使有限的公共投入惠及更多的群众、发挥最大效益,进而促进和加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体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考虑农民、农村、农业的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力度,筹措落实资金,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为我县全面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总目标做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各出其力、共建共享,统筹各类搬迁对象,分类型、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按照“保基本、保重点”和“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做好项目建设与资金监管。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做好移民搬迁规划同部门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立足现有基础,着眼未来需求,查漏补缺、合理安排,适度超前规划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年度稳步推进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搬迁群众基本需求,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合理控制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严禁贪大求洋、超标准建设。

(三)广开渠道,多元融资。严格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公共服务,避免“非公共服务政府大包大揽”。充分利用县级行业部门现有相关资金,优先向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倾斜。用足用好各项扶贫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四)明确责任,多方协作。中心村安置点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由所属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求,做出统一规划,并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城、园区、景区安置点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安置点实际情况作出统一规划,并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组织项目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申请,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加大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力度,组织实施好相关配套项目,确保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标准如期建设到位。

三、建设标准

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种类型。“小配套”指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外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及环卫设施等;“大配套”指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外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环卫、防洪及公众服务设施等。本《实施意见》主要对“大配套”实施作出规定,要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根据省住建厅制定的《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公共设施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标准和内容建设。对于靠近城镇的集中安置点,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一)小型集中安置点,按照村民小组标准,完善生产生活基本所需的水、电、路、视、讯等设施;

(二)中型集中安置点,按照新建社区标准,在保证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增加有关服务功能;

(三)大型集中安置点,按照乡镇标准,配齐医疗、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实现全覆盖。

四、项目资金来源

(一)易地扶贫搬迁。根据陕西省《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凡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人均补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施配套资金标准为2万元,该资金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避灾、生态搬迁。一是通过“十三五”移民搬迁规划与各部门专项规划充分对接,将易地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逐级申报入库,依据行业标准优先安排落实项目资金;二是通过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资金统筹安排;三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申请贷款资金。

(三)其它搬迁。按照《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筹措解决。

五、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按照《细则》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大配套”设施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垃圾回收设施、清运车辆、公厕建设;住建部门负责雨污排水管网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桥梁建设;水务部门负责供水和堤防建设;卫生部门负责卫生所(室)建设;电力部门负责供电线路、变压器、配电房柜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服务场所、避灾场地建设;文化、体育、广电和通信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室、广播电视和通信网络等设施建设;县人民政府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征地和场地平整工作及其费用。

六、审批程序

县级部门纳入“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大配套”设施项目,按照“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县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审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每年9月底前,县发改局根据经审核备案的下一年度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组织同级相关部门依据规定标准核实确定集中安置点“大配套”设施项目,由各相关部门分别上报市级对口主管部门审核,并抄报市级发改、国土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加快配套项目建设。基础和公共服务“大配套”设施,小型集中安置点原则上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点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两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点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三年内配套建设到位。

(二)优先保障项目资金。发改部门要严把项目立项关,凡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大配套”项目未安排到位前,对各相关部门其他同类项目不予立项。财政部门要把好资金拨付关,凡是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大配套”的项目资金,必须确保用于“大配套”的项目建设。

(三)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各部门要严格依据专项规划,及时安排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大配套”项目,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项目审批、工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部门负责的集中安置点“大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展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报县发改、国土部门。

(四)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发改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集中安置点“大配套”设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督查结果上报县移民(脱贫)搬迁领导小组。集中安置点“大配套”设施落实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予以通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