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白云山景区旅游秩序的公告
索引号 | 6108280002/201802-00270 | 发文字号 | 佳政发〔2018〕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2-02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白云山景区旅游秩序的公告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了营造一个祥和、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坚决杜绝拦路乞讨、尾追兜售、偷逃门票、欺诈游客、私收布施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景区旅游秩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景区内行乞,景区居民不得向景区乞讨人员提供住宿,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行乞人员确有困难,由县救助站予以解决。
二、规范景区市场经营秩序,景区内所有商户需持证经营,不得出店经营,不得乱摆摊设点,不得拉客揽客,严禁尾追兜售。对景区内所有影响景区整体形象的不合理摊点限期予以拆除。
三、严厉打击倒卖门票、拉客揽客、私收布施、利用宗教活动诈骗游客钱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所有进入景区的车辆,必须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不得乱停乱放。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扰乱景区旅游市场秩序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佳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