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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804-00213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8〕8号
成文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18-04-26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入春以来,我县气候干燥、降水较少,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尤其在清明节前后,上坟、农事、旅游踏青等野外用火大量增加,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十九大报告中提倡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火区域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含高速公路绿化带)农耕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二、禁止期限

3月15日起到 5月20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用火戒严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营野炊、野外打猎、明火照明、烧火取暖。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纸、烧香、点蜡及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田土埂、稻草、秸秆、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四、要求事项

(一)各镇(办、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管控火源入山入林。设立多处检查点,对入林人员、车辆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行暂扣;对入山入林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二)各镇(办、中心)、林业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在集市、社区、校区开展丰富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对小孩、残障等特殊人员,进行单独引导教育;对护林员加强教育,提高责任心。

(三)各镇(办、中心)、林业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要加大禁火区域巡查力度,排查火灾隐患。每天安排专人负责巡山巡路,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整改;对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灭,并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0912-6723670)。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四)县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加大火案的查处力度,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佳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