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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6108280002/201809-00350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8〕30号
成文日期 2018-09-15 发布日期 2018-09-19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和《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榆字〔201725号),进一步强化政策举措,加大供给侧结构改革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全县非公经济发展壮大,力争到2020年全县非公经济组织数量达到6000户,吸纳就业人数3万人,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县GDP比重达到60%以上。经县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信心,促进非公经济加快发展

(一)非公经济已成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2017年,全县非公经济增加值29.06亿元,占GDP比重57.54%;从业人员2.1万人,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扎实推进,发展层次逐步提高,在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强,发展相对滞后、民间投资信心不足等突出问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发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各镇(办、中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常态下非公经济发展,要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实现“追赶超越”的重要着力点,客观评价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地位和贡献,了解诉求、倾听呼声,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以政策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对症施策、精准发力,毫不动摇地促进非公经济加快发展。

   (二)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系列重要讲话要求,坦荡、真诚、干净地同非公企业交往,理直气壮地支持非公企业健康发展。各镇(办、中心)、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的精神实质,着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立场坚定,在政治待遇上公平一致,在管理服务上一视同仁。

二、多措并举,培育和壮大民营骨干企业

(三)进一步放宽发展领域。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建设,定期制定发布民营经济优先发展领域项目投资目录和政府采购清单。(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四)鼓励扶持民营企业梯队成长。按照“育小、扶中、抓大”的思路,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梯队成长培育行动计划,对确认为行业、成长、创业“三星”民营企业的项目,省市县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优先申报。对当年新确认的“三星”企业,县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户奖励2万元。加大力度促进小企业升为规上企业,力争每年新增规上企业5户以上。对当年新增的规上企业,县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户奖励5万元。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加快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提升行动计划,开展“五个一批”(即“双创”催生一批、招商引资落地一批、深化改革培育一批、加强协作带动一批、强力改造提升一批)工程,认定“专精特新”企业,力争到2020年“个转企”、梯队成长企业和规上企业达到100户。(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协作配套。鼓励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产业分工协作。对与国有企业签订长期配套合同且步入实施阶段的中小企业,县级财政给予融资贷款贴息或专项资金支持。(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县发改局负责)

(六)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对口帮扶市县企业加强业务合作。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合作联盟,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支持非公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新空间;对非公企业参加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商贸活动,县财政根据前期投入给予一定补助。支持我县非公企业与境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深化合作。积极支持本地企业和对口帮扶市县企业加强技术、营销等商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沟通,为本地企业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对合作成绩突出的本地民营企业进行适当奖励。(县发改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县工贸局负责)

(七)鼓励民营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和品牌战略。支持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平台建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大学毕业生、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人才在佳创业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进行产品创新和工艺技术改进。对其研发及中试阶段科研费用给予奖补。全面贯彻“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有关政策措施,大力开展佳县企业申报“榆林好产品”评选活动。对新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单位、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榆林市好产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的企业和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局等负责)  

   (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依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以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撬动各类融资贷款,重点扶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和“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银行贷款“过桥”基金,推动非公经济转型升级。(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九)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在研究和安排项目上给予中小企业倾斜。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符合中省市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储备、策划、筛选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项目作支撑,以项目带动发展。(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十)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全面落实中、省降成本各项规定,着力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涉企收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降低交通运输收费和物流成本。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三、加强合作,努力破解融资难题

(十一)健全银企合作机制。完善政府、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各类金融机构支持非公企业工作的考核,推动政银企良性互动。研究制定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政策措施,推行“债务委员会”制度,积极开展重点企业债务化解处置工作。(县金融办、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十二)继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对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实行不考核存款的保护期政策。推动和发展内外部投贷联动业务,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县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小微民营企业。(县金融办、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等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加强培训辅导,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等直接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有实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争取上级财政奖励的同时,本级财政给予不超10万元的奖励。鼓励指导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用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县金融办、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四、加强非公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认真实施精准培训工程。依托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服务中心和社会化服务机构,重点实施创业创新、企业管理、投资融资、互联网+、职业经理人、技术人才、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市场营销、工艺工匠等10项精准培训工程,采取走出去培训、考察学习,请进来集中培训和委托培训等多种方式,每年培训人数达到300人次,培训经费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十五)继续安排大学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利用市政府关于推荐大学毕业生到民营企业见习的政策规定,鼓励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到民营企业就业,解决民营企业人才短缺的问题,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作出贡献。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大学生学籍档案由当地人社部门免费保管。对安置大学生就业情况好的企业,进行适当奖励。(县人社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五、完善服务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互联网+”作用,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形成体系完善、功能齐全、覆盖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专业资源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资源共享。支持高校和社会教育资源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为民营企业培育人才。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县中小企业局、县发改局、县工商联等负责)

(十七)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加快整合现有信用平台资源,建立和完善涵盖金融、市场监管、税务、环保、质监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信用平台,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定期发布企业诚信“红黑榜”,引导民营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培育信用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实现和谐发展。(县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十八)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鼓励支持工业集中区及中小企业聚集区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机构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孵化器。提升产业园区的承载能力,推广“飞地经济”模式,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招商项目落地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现代物流园区建设,促进科技孵化示范园区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江浙对口帮扶市县对接,探索共建、托管县域工业集中区等新模式。努力打造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县发改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县科技局等负责)

六、加强组织协调,优化发展环境

(十九)强化组织协调机制。各镇(办、中心)、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政治核心、政治引领作用。(县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十)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各类经营许可证负面清单管理,积极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服务平台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民营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县各镇(办、中心)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委考核办、县统计局、县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督促检查。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中、省、市、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相关法规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县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营造凝心聚力共促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县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各镇(办、中心)、县直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努力工作,不断优化我县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为全县社会经济的跨域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佳县人民政府

                               2018915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5日印发


                                                  共印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