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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902-00210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9〕4号
成文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19-02-0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

目 录

总 则 - 1 -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 2 -

一、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 2 -

二、矿产资源概况 - 2 -

三、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 3 -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3 -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 3 -

六、形势与要求 - 4 -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 5 -

一、指导原则 - 5 -

二、基本原则 - 5 -

三、规划目标 - 6 -

第三章 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 9 -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 9 -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 11 -

三、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 11 -

第四章 严格规范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 13 -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 13 -

二、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 13 -

三、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 15 -

第五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 17 -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 17 -

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 19 -

三、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 19 -

第六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 21 -

一、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 - 21 -

二、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 22 -

第七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以及监督管理 - 23 -

一、探矿权设置区划 - 23 -

二、采矿权设置区划 - 23 -

三、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 24 -

第八章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 26 -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 26 -

二、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 26 -

三、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 26 -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26 -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 27 -







附表:

附表1:规划基期佳县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规划基期佳县主要矿区(床)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

附表3:规划基期佳县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4:规划基期佳县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5:规划基期佳县主要矿产资源探矿权现状表

附表6:规划基期年佳县主要矿产采矿权现状表

附表7:佳县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

附表8:佳县主要矿产资源探矿权设置区划表

附表9:佳县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10:佳县主要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区划表

附表11:佳县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12:佳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点项目规划表

附表13:佳县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名录

附图:

一、佳县矿产资源分布图                 10万

二、佳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图         10万

三、佳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             10万

四、佳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图       10万

五、佳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规划图   10万

编制说明:

《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编制说明


总 则

佳县是榆林市矿产资源小县之一,矿业在全县经济建设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规发[2014]137号)要求,编制了《佳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3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等相关文件,《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榆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

《规划》是对陕西省、榆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是对县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的部署安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规划》适用佳县所辖20个乡镇,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辖区内所有矿种。基期2015年,规划期2016-2020年,展望到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佳县位于陕西省东北部黄河中游西岸,榆林市东南部,毛乌素沙地的东南缘,东与山西省临县隔黄河相望,西与米脂县接壤,南同吴堡县、西南依绥德县、北邻神木县、西北靠近榆阳区。地处北纬37°41′47〞~38°23′34〞、东经110°00′45〞~110°45′10〞之间,辖20个乡镇,面积2144平方公里。

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34.44亿元,矿业及相关加工制造业产值3.44亿元,其中矿业及相关加工制造业产值为23484万元,占佳县工业总产值的9.5%,占地区生产总值的0.38%。

二、矿产资源概况

佳县矿产资源种类较单一,已开采利用的矿种主要是煤炭、岩盐、建筑用砂岩和砖瓦用粘土。已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有煤炭、岩盐、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粘土等。石油、天然气不在本规划范围内,以下不再表述。

煤炭:根据佳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年说明书,煤炭:陕北石炭二叠煤可采煤层两层,煤层厚度2-3米,埋藏深度900-1600米,资源量5亿吨。另一煤层厚度5米左右,埋藏深度1000-1700米,资源量15亿吨,预测总资源量20亿吨。煤质较优,属中灰、低磷、特低硫焦煤,发热量8000卡/克-8800卡/克之间,属高发热量煤。

岩盐:县境内90%的区域均有贮藏,已探明储量1000亿吨以上,预测储量8000亿吨,盐层厚度80-110米之间,埋藏深度在2400-2600米之间。

三、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截止2015年底,区内陕西省横山-佳县地区1:25万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已经完成1:25万土壤地球化学测量,基本查清了全市的地质构造格架和主要矿产的区域分布特征,为经济建设和进一步矿产勘查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资料。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15年底,全区范围内已设采矿权26个,其中砖瓦用粘土20个,建筑用砂1个,建筑用砂岩1个,建筑用页岩4个,佳县内已被开发利用的矿种主要是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等矿种。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佳县已开发利用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石料、砖瓦用粘土,目前未发现有地裂缝和塌陷现象产生。“十二五”期间,佳县对矿山环境进行了恢复治理,对矿业活动损毁的土地及时的进行了土地复垦,截止2015年底,全县土地复垦率为80%。

专栏一   2015年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

矿产名称 矿山总数 停采矿山 开采矿山 产量单位 年产量 从业人员 产值

(万元)

砖瓦用粘土 20 0 0 万立方米 20 200 30

建筑用砂岩 1 0 0 万立方米 3 30 25

建筑用砂 1 万立方米 1 10 10

建筑用页岩 4 万立方米 20 15 30

合计 26 0 0 44 255 95

六、形势与要求

十三五期间,伴随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煤炭资源有着很大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随着佳县城乡发展步伐的加快,移民工程的开展以及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逐步开工建设,砖瓦和建筑石料、建筑砂石的需求量将逐步增加。

目前,盐化工产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作为化学工业最重要的基础原料,盐化工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技术密集、产品附加值高、带动能力强、且财税贡献突出的特点。岩盐的开发利用将带动佳县的工业发展,为佳县的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坚持以追赶超越、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力实施“三深一土”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战略。坚持绿色发展,突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落实好在保护中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总基调,更加注重统筹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地上资源与地下资源的辩证关系,加快形成适应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推动资源开发模式向绿色循环转变,推动矿业利用方式向中高端转变,为佳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开发保护。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提高准入门槛,统筹协调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共赢。

(二)坚持需求导向,增强资源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因地制宜,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开发和保护水平,增强矿产资源的供给保障能力。

(三)坚持节约集约,促进高效利用。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倡导科学合理开发,加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智能化生产加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推动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四)坚持从严从紧,促进依法规范。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法治理念,坚持从严从紧、依法规范,加强诚信监管,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水平。统筹矿产勘查开发各方利益,推进利益共享和资源惠民。

(五)坚持资源惠民,造福地方原则。按照本县扶贫总体部署,合理确定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实现资源开发和惠民改善的双赢。

三、规划目标

根据县域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现状,规划期内的总目标是:紧密结合市场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充分发挥县域矿产资源优势,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油气开发为龙头,统筹推进油气综合利用和下游产品的开发;适度开发县域内的煤炭资源,加快煤炭“三个转化”;扩大砖瓦粘土、建筑石料的开发规模,促使矿山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转变,全面提高矿产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一)2020年规划目标

落实省级重点勘查区1处,预计新增大型矿产地1~2处。

生产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矿山全部淘汰,采石矿山控制在5家,总量控制在25万立方米以内。粘土砖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块标准砖以上,总数控制在30家,总量控制在150万立方米以内。

矿业结构更加合理,矿山总数减少20%,大中型矿山占比达15%,主要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90%以上。

划定1个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对历史遗留矿山、开山采石专项整治矿山及关停砖瓦窑矿区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哦0.9公顷,土地复垦面积11公顷,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毁损土地全面复垦。争取2020年建设1处绿色矿业。

专栏二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主要指标

类别 指    标 2015年 2020年 属性

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新发现重要矿产地(处) / [1~2] 预期性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重要矿种年开采总量 建筑用砂(万立方米) / 30 预期性

砖瓦用粘土(万立方米) 90 150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矿山总数减少(%) / 20 预期性

大中型矿山占比(%) / 15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90 约束性

绿色矿山数量(个) / 1 预期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治理恢复

面积

(公顷) 新建和生产矿山 全面治理 约束性

历史遗留矿山、开山采石专项治理 / [0.9]

土地复垦

面积

(公顷) 新建和生产矿山 全面复垦

历史遗留矿山、关停砖瓦窑土地复垦 / [11]

注:[  ]为2016—2020年累计数

(二)2025年规划目标

进一步加强县内矿产资源深加工产业链发展成熟,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矿业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达到先进水平,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机制,形成管理有规、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局面。全县矿山地质环境得到进一步治理。

















第三章 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种类调控

重点勘查砂岩矿产,以上矿种可优先配置探矿权,鼓励社会多元资金投资勘查。限制勘查的矿种应严格控制探矿权投放。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在符合开采准入条件下,可考虑优先设置采矿权。限制开采的矿产应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域调控

根据上级规划,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空间上划分出限制勘查区、禁止勘查区。

1.限制勘查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县域内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饮用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和重要湿地划分为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内,原则上只安排财政出资进行的重要矿产勘查并进行矿产资源储备的勘查项目,已设探矿权在勘查工作施工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区内主体保护功能的安全。

2.禁止勘查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划为禁止勘查区。

禁止勘查区内严禁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勘查,除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外,原则上只安排国家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地质工作。禁止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逐步、有序的予以退出。

(三)矿产资源开发区域调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榆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分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

1.限制开采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县域内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沿黄土长梁沟壑水土保持生态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地区、目前开采技术达不到要求,易造成资源浪费的地区划分为限制开采区。

限制开采区严格控制采矿权的设置。新设采矿权应进行严格的规划论证,开展环评工作并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有关功能区安全和相关资源安全。限制开采区内已设采矿权在开发利用活动中应确保有关功能区和相关资源的安全,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矿山要限期整改,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2.禁止开采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县域内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和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达不到资源合理利用、整体开发等要求的矿产地,开发利用会造成严重资源浪费或破坏的区域划为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适时调整。

禁止开采区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立采矿权。禁止开采区内已设采矿权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地退出禁止开采区。对于退出或调整出的原采矿权与禁采区重叠区域应适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基础性调查

落上级规划基础性地质调查项目1个,为陕西省横山-佳县地区1:2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

2.重点勘查区

落实省级规划涉及佳县辖区的重点勘查区1个,即陕北盐盆钾盐重点勘查区(KZ001)分布于佳县全境内,主攻矿种为钾盐。

3.重点矿区

落实上级规划吴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全国规划设立)重点矿区佳县部分。

三、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一)矿业布局优化调整

对砂石粘土非金属矿山,加强矿山规模调整,推荐小规模矿山整合,改变矿山规模小,总量低、经济效益差的状况,发展规模型矿山企业。到2020年,全县矿山总量减少20%,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到15%。

其它非煤矿山最低服务年限10年以上。技改、整合矿山服务年限根据其保有资源储量和最低开采规模而定。

专栏三  佳县主要矿种最低生产规模一览表

矿种 单位/年 新建矿山 保留或技改整合矿山

建筑石料 矿石万立方米 5 3.7

砖瓦用粘土 矿石万吨 8 6

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依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

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在油气、煤的采矿权区域,可以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避让首采或主采空间,通过签订相关合同和明确责任,开采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二)资源利用结构调整

持续推进资源的深度转化,延长产业链。深入推进“三个转化”,降低原煤销售比例,到2020年,煤炭就地转化率达到50%。

采用高效率、高回收率和安全的采矿方法,引进先进设备和工艺,加强选冶技术研究和改进技术设备等措施,使全区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显著提高。到2020年,全区主要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90%以上。

鼓励并监督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技术研究,提高综合利用率与开发效益。大力推进煤炭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等)及劣质煤的综合利用,有效提高煤矿综合利用率。

第四章 严格规范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截止2015年底,全区范围内已设采矿权26个,其中砖瓦用粘土20个,建筑用砂1个,建筑用砂岩1个,建筑用页岩4个。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粘土砖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34号),对年产10万吨以下的采石矿山和年产2000万块标准砖以下的砖瓦用粘土矿山进行技改或关停,预期到2020年,采石矿山控制在5家,总量控制在25万立方米以内;粘土砖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块标准砖以上。

专栏四  佳县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山总量控制一览表

矿产种类 开采方式 矿山数量 属性 年产量

(万立方米) 属性

建筑用砂岩/砂 露天开采 2 约束性 3.7 预期性

砖瓦用粘土 露天开采 20 约束性 8 预期性

建筑用页岩 露天开采 4 约束性 6 预期性

二、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对已有矿业权设置且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的予以保留,布局不合理的进行调整;对相邻较近的矿权进行整合,扩大生产能力;对周边较密集的矿山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兼并,优化组合,设置集中开采区,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

按照开采布局原则,结合县内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十三五期间重点项目分布情况,将县域内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分为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个备选开采区。

(一)允许开采区及其相关管理措施

允许开采区是指除限制、禁止开采区以外,准许依法进行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区域。

本次规划划定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允许开采区1个:康家港、螅镇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允许开采区(SCY001)。除已划分的允许开采区1处,凡是有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分布的地区,其开发利用可满足环保、林业等方面相关要求的区域,也可作为允许开采区。

允许开采区内的现有矿山和拟新设矿山总数原则上不超过7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必须按照对应矿种满足最低开采规模要求,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及土地复垦基金制度,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三率”指标必须达到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集中开采区及其相关管理措施

佳县境内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可划定为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集中开采区。

本次规划划定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集中开采区1个:上高寨集中开采区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备选开采区(SCJ001)。

(三)备选开采区及其相关管理措施

将县域内限制、禁止开采区以外,具有一定矿产资源分布,利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展,预期对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需求增长较快的区域作为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备选开采区。备选开采区的管理措施参照允许开采区执行。

本次规划划定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备选开采区1个:金明寺、乌镇、店镇备选开采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备选开采区(SCB001)。

三、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对地形、地貌和矿山地质环境容易造成严重破坏,且容易损坏现有土地,造成水土流失。本县砂石粘土/非金属矿山企业,在规划期内,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不得与各类禁采区、限采区、保护区重叠,不得与基本农田重叠,不得位于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之内、河流、水库两侧及迎坡面;

2.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必须符合安监、环保政策要求,鼓励生产新型墙材、绿色建材;

3.按照相关要求,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表。

4.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需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新建小型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且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

5.现有矿山,凡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不相适应,应通过整合或技改等方式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6.需要爆破作业的露天开采矿山安全距离应≥300米。

7.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缴纳采矿权收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能力。

第五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新建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1.新建矿山必须满足矿产资源规划。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2.加强山体与自然景观保护。对于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平移式开采;对于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将山脊化作矿界,最大限度地减小终了边坡的面积。

3.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4.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度。

5.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及矿山企业,不得立项,不得发放和更换采矿许可证;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1、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2.严格控制“三废”排放,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山生产所有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省级标准。

3.引导矿山企业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使矿山企业提高对资源、环境二者辩证关系的认识,增强“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

4.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三)闭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1.申报闭坑的矿山要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专题报告,并要有当地矿管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矿登记管理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评估其是否达到治理要求。未获通过者限期治理,直至达标后方可同意其办理闭坑手续。

2.对闭坑矿山要督促以“造地复田”、“复垦还绿”为主的综合治理,恢复耕地、营造林木、种草绿化等。要积极探索新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促进恢复治理的有效开展。

3.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关闭老矿山,按年度列出计划,由市、县财政出资进行治理。

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县域内共划分1个区块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分别为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山恢复治理区。

(二)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的要求,使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规划期内共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1个,完成面积0.9公顷;土地复垦项目5个,复垦面积11公顷。


专栏五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重点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佳县佳芦峰西峰则弟兄石料厂恢复治理

土地复垦 佳县方塌三联机砖厂土地复垦、佳县佳芦镇兴盛红砖厂土地复垦、佳县康家港机砖厂土地复垦、乌镇紫圪堵坪聚鑫建材厂土地复垦、佳县新世纪红砖厂土地复垦

三、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一)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县政府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总负责,负责主持制定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督促矿山企业对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各级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列入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

矿山企业是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负责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承担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矿山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建立之前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治理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二)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三)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

对即将闭坑的矿山,原则是先治理,后闭坑,不欠新账。申请闭坑的矿山,限期做好“复垦还绿”为主的综合治理,经审查验收达标后,方可闭坑。对于综合治理未达标,又拒不整改的矿山企业,一并取消该矿业权人申请登记新采矿证的资格。



第六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一、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

(一)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

规划期间,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组织开展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力争建设1处县级绿色矿山,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形成配套绿色矿山的激励政策。

(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布局和主要任务

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推进县内绿色矿山建设。露天矿山需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封闭式运输、无尘化作业、减噪降噪生产、无尾砂遗弃和园林式办公的外部面貌;地下矿山需形成井口、选厂、堆场、办公等场地整洁、绿化和美化的外部环境。探索和积累创建绿色矿山的有效措施和方法,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加大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三)实施和管理

1.因地制宜,完善标准。紧密结合实际,按照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细化形成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地方标准。

2.试点先行,整体推进。按照“证照齐全、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规模经营、自愿申报”原则,选择一个县级发证矿山企业进行试点,努力探索出一条县级绿色矿山建设的有效途径,整体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3.政府主导,矿山主体。强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鼓励、倡导和引导作用。要始终坚持矿山企业在建设绿色矿山的整个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强化责任和义务,保证建设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4.政策引导,配套激励。在矿业权出让时,优先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二、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按照陕西省、榆林市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统筹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着力推进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探索解决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保护、节约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统筹等重点问题,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制度体系,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激励政策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

第七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以及监督管理

一、探矿权设置区划

1.已设探矿权区划

落实陕西省、榆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佳县已设探矿权2处,分别为陕西省陕北石炭二叠系煤田佳县上高寨煤炭详查,勘查矿种:煤,面积:209.60平方公里,陕西省陕北石炭二叠系煤田佳县螅镇区煤炭勘探,勘查矿种:煤,面积:41.81平方公里。

2.拟设探矿权区划

落实市级规划空白新设4个岩盐区块。

二、采矿权设置区划

(一)落实上级采矿权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

根据陕西省、榆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佳县无上级划定的采矿权设置区块。

(二)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

本规划设置本级审批发证矿产开采规划区块26个,其中空白区新设5个。详见专栏六。

专栏六  规划期本级审批发证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

矿产名称 空白区新设 已设采矿权调整

砖瓦用粘土 1 0

建筑用砂岩 3 0

建筑用砂 1 0

三、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1.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控制在限制勘查开发区域和禁止勘查开发区域的矿产勘查活动。

3.在未具体划定范围的各类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新设、延续、变更探矿权,需经过规划论证,必须有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4.严格探矿权管理,严格要求探矿权人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办理探矿权公示、延续变更、转让登记事宜。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大型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生产矿山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施行。

2.增强矿产资源开发调控能力,加强采矿权规划区块的动态管理,遵照市场需求,科学调控矿山产能,从严投放采矿权。

3.积极推进矿山整合,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设备改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4.建立健省、市、县、所对矿山企业检查、监督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公安联合监管体系,杜绝滥采乱挖,弃渣乱倒。

5.开展开山采石、粘土砖厂专项整治,关闭位于各类禁采区的采石、粘土砖厂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对关闭矿山及时公示。

6.严格实施定期检查,对不执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矿山要求停业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矿山及时关闭。

7.严格要求采矿权人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办理采矿权公示、延续变更、转让登记事宜。

8.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章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规划》是县政府用于管理和指导全县矿业活动的准则和目标。全县各有关部门、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都要熟悉本规划的相关内容。要广泛宣传规划的目的、意义及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形成社会共识,为规划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实行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考核责任制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将实施优劣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考核,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制度,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矿业权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符合规划。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限制勘查开采区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后方可投放矿业权。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主体,确保整装勘查、规模开发。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效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准入条件,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不予通过审查。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县级规划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联合动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如期完成等。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应对措施。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做好规划管理信息与相关信息的资源整合,实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资源储量和矿业权等基础数据库的衔接和共享,建成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询、监督评价和辅助决策功能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的掌握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情况,矿山生态环境的变化及规划的实施情况,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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