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912-00005 | 发文字号 | 佳政办发〔2018〕39号 |
成文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日期 | 2018-07-10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陕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陕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陕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佳政办发〔2018〕39号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陕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陕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
《陕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陕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陕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陕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制度。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1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