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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2019年佳县秋冬封山禁牧工作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911-00150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9〕61号
成文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9-30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2019年佳县秋冬封山禁牧工作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2019年佳县秋冬封山禁牧工作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全县林草资源安全,增强植被自然修复功能,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秋冬封山禁牧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通过开展秋冬封山禁牧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黑恶霸痞”偷牧者及其“保护伞”,达到迅速有效遏制偷牧、乱牧行为,实现以草定畜,以劳定畜、科学养殖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秋冬季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张宝山任组长,林业局局长张志平、政府办副主任武强任副组长,组织部、纪检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司法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佳县封山禁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副局长贺德贤任办公室主任,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张永利,县封山禁牧工作队队长王海峰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9月24日—2019年9月30日)

各镇(办、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专职禁牧干部组成封山禁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封山禁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集市、庙会等途径进行宣传。县封山禁牧队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在主要禁牧区域设立禁牧警示牌,刷写标语,向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养殖户宣传封山禁牧有关法律法规,争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10月8日—10月18日)

各镇(办、中心)全面摸排本辖区内养殖户的具体情况,重新建档立卡,挂号管理。对不具备养殖条件,既没有必须的饲草,也没有标准圈舍的养殖户,要求其限期出售。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0月18日—11月18日)

1.各镇(办、中心)封山禁牧领导小组组织人员,逐村逐户进行排查,对仍然偷牧户,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进行严格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偷牧户,列入涉黑恶名单,进行专项整治。

2.县封山禁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抽调纪委监委、林业局等部门成立2个工作组,各包抓10个镇(办、中心)。各工作组深入乡镇,检查封山禁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各项封山禁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区域管理是否具备舍饲养殖条件,是否存在偷牧、乱牧现象。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拒不执行处罚的对象全部列入涉黑涉恶名单,及时向封山禁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报。

(四)整改销号阶段(11月18日—12月18日)

结合当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根据封山禁牧领域涉黑名单,纪委监委、县公安局(辖地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封山禁牧工作队组成专案组,针对久劝不听、罚而不禁、抗拒执法等“黑恶霸痞”放牧户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达到刑事案件的,坚决依法处理。对封山禁牧工作不力、通风报信、纵容放牧、充当“保护伞”的村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五)督促检查阶段(12月18日—12月28日)

县上成立督查组,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武强任组长,抽调组织部、纪委监委、林业局、农业局、公安局等部门业务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封山禁牧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乡镇、工作队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总结奖罚阶段(12月28日—12月31日)

督查组以书面形式将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县封山禁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对全县20个镇(办、中心)进行排名,对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纪委约谈主要领导,对工作扎实、成绩优秀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

四、处罚办法

(一)放牧者

1.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偷牧行为的,现场给予10—30元/只的罚款。

2.在退耕还林、重点公益林管护区、新栽核桃苹果基地等各类林业重点工程内散牧羊群的,或人为破坏造成林地损失的,由物价部门出具缺失鉴定报告,缺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根据《森林法》按林业行政案件作出处罚;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所在辖区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治安处理;有“黑恶霸痞”性质的放牧人员阻挠执法的,公安机关要全力配合,及时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处置。

3.放牧者是养殖专业合作社、大户等享受畜牧政策扶持的,取消扶持资格。

(二)包村片长、驻村干部、村干部、护林员

1.在其管护区域内耕地和荒地上偷牧1次的,对偷牧户进行警告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林地内发现偷牧1次的,对包村片长、驻村干部、村干部、护林员进行警告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外,扣除村干部、生态护林员当月工资的30%。

2.在其管护区域内耕地和荒地上放牧2次的,包村片长、驻村干部、村干部由乡镇纪委给予党政纪处分,扣除村干部、生态护林员当月工资的70%;林地内发现2次的,包村片长、驻村干部、村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基础上,扣减村干部、生态护林员各一个月工资。

3.在其管护区内发现放牧3次以上的,包村片长、驻村干部、村干部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生态护林员予以辞退。

(三)各镇(办、中心)

严格按照《榆林市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和《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封山禁牧工作考核的通知》(佳政发2018〕74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镇(办、中心)禁牧工作队由乡镇长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固定3-5名专职干部,承担封山禁牧宣传教育、入户调查、放牧巡查等职责。村级禁牧队由村支书、主任和生态护林员组成。

(二)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封山禁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单位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全面做好佳县秋冬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协作,每日提报工作进度,确保此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三)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公、检、法、司等要配合支持封山禁牧工作,县公安局应当就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推进作出专门部署,各基层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各镇(办、中心)禁牧队的查处工作,对阻挠或袭击封山禁牧工作人员者,要及时出警,确保封山禁牧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