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911-00142 | 发文字号 | 佳政办发〔2019〕33号 |
成文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07-05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佳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佳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创新融资服务方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民持有的股权等。
第三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护抵押物涉及的承包方农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佳县辖区内符合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的自然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佳县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佳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股权证书及其它农村产权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进行抵押贷款的自然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银行无不良记录;
(四)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必须先缴清当年土地流转费用且土地承包方同意进行抵押;
(五)以农业农村局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农村股权抵押须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六)贷款申请人所从事种、养、加农产品加工产业,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提倡参加农业保险;
(七)登记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
第八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资金应当符合以下用途:
(一)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经济林栽植;
(二)购买农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加工配套设施;
(三)农产品经营加工、发展休闲农业;
(四)农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
(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属于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范围。
第三章 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九条 农村产权抵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也可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
第八条 农村产权抵押物价值的确定须综合考虑地面作物预期收入、地面附着物价值、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以及土地流转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
第九条 农村产权抵押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自然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三)抵押产权所有权人和其它相关权利方同意将该项产权进行抵押的相关书面承诺;
(四)申请人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共同认定的该项权属的评估报告;
(五)抵押的农村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抵押担保合同;
经审核同意抵押的农村产权证书,应在原证上作出标识,并办理他项权证书。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资料后,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对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抵押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将已抵押登记的产权证书原件、《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及时移交贷款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时,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终止。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凭证或抵押权人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为县农业农村局,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按取得方式分别进行:
(一)抵押人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抵押人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下列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三)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抵押后,原承包方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向贷款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抵押的农村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自然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
(四)该宗农村产权所在镇村证明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书面材料;
(五)抵押产权所有权人和其它相关权利方同意将该项产权进行抵押的相关书面承诺;
(六)对拟抵押的农村产权由抵押权人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联合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贷款金融机构要求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贷款金融机构同意贷款后,申请人根据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办理拟抵押产权价值评估与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手续齐全后,贷款金融机构按照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二十一条 贷款额度。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抵押产权评估价值和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率和贷款额度。鼓励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一)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3-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三年。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按央行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30%执行。贷款逾期利率或者转移贷款用途按贷款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贷款金融机构每半年对借款人信用、债务及抵押物情况变化跟踪检查一次。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如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的情况,及时提出化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当贷款到期抵押权人未清偿的,所抵押的农村产权由抵押权人依法处置。处置所得资金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私自转移货款用途时,金融机构有权限期收回贷款。
第八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 佳县人民政府在贷款金融机构注入200万元作为担保基金,撬动金融机构2000万元的抵押贷款。以后根据运行需求进行增加。
第三十条 不良抵押贷款,经处置抵押物所得资金偿还本息后,剩余的资金损失,由担保基金承担30%,贷款金融机构承担70%。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在结清贷款利息后,再偿还贷款本金20%,方可办理转贷手续,转贷期限不超一年。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金融机构对有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保险的借款人,在贷款额度和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附件
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 | 姓名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抵押权人 | 名称 | 银行 支行 | ||||||||
地址 | 佳县 | |||||||||
法定代表人 | ||||||||||
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抵押物情况 | ||||||||||
坐落 | 面积(亩) | 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年) | 地上附作物 | 抵押评估价值(万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镇 村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 | 抵押人为 贷款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抵押担保范围 |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 、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 |||||||||
镇办审核意见 | 经调查核实,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属实,同意报送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机关审批。
镇办(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 审核意见 | 经审查,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准予抵押登记。
登记机关(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抵押起止时间 | 起: 年 月 日 | |||||||||
止: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抵押人)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 申请人(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登记机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