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911-00141 | 发文字号 | 佳政办发〔2019〕32号 |
成文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07-05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和《佳县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
(四)流转符合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类型: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它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法进行土地流转。
第五条 流出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二)其它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署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
(三)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六条 流入方在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意向材料(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位置、价格、配套设施、期限、面积及流转用途等内容)。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公开发布供求双方的流转信息。
第八条 交易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标准合同附后),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备案,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鉴证。
第九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续约。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对土地流转交易备案和鉴证登记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标准合同
附件
合同编号:佳县 镇(办) 年第 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甲方住所: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乙方住所: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甲方同意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情况及出租期限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 亩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序号 | 地名 | 面积(亩) | 四 至 | 地上附着物 | 用 途 | 备注 |
1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2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3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合计 |
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二、出租价款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租费用为人币 元,每年小计币 元, 年共计人币 元;(每/当)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全部)租金。
三、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土地进行改造、栽植生长期超过剩余年限的作物或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租期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甲方/乙方)所有。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照约定收取土地流转报酬;
4.维护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的土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负责与所在村(组)衔接,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享有代替甲方按村集体制度使用公用道路和农田水利等设施的权利;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报酬;
5.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应保障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期限,由甲方在再流转合同上签注同意意见并留存一份;
6.服从甲方所在村对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约定支付流转报酬,按月承担应缴资金 ‰的滞纳金;逾期 个月未支付的,甲方催缴无效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3.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损害和擅自再流转,甲方制止无效可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和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币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七、其他约定
1. 国家和集体有关土地的补贴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土地直接收益归甲方享有。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占用土地和规划调整占用土地不属于违约,征地安置补偿归甲方享有,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乙方相应补偿。
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如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征得对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相关补偿双方协商解决。承包期满地面附着物移交的相关事项双方第三条约定执行。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站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佳县 镇(办) 年第 号
农村互换承包土地合同
甲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为方便各自的生产经营,甲乙双方同意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互换,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地块情况
原属甲方地块名称为: ,四至: ,面积 亩。
原属乙方地块名称为: ,四至: ,面积 亩。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承包土地期限为承包期内永久性互换。双方均于 年 月 日前向对方交付土地。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均取得对方原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本合同双方共同报发包方同意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互换期限为全部剩余承包期,应申请办理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已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四、违约责任
未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币 元,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约定
1.变更、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站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发包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佳县 镇(办) 年第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甲方(入股方): 联系电话:
甲方住所: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受让方): 联系电话:
乙方住所: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向乙方入股,入股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序号 | 地名 | 面积(亩) | 四 至 | 地上附着物 | 用 途 | 备注 |
1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2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3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
合计 |
二、入股期限
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入股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金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入股土地的折股方式及份额。甲方所入土地共 股,折价人币 元,占乙方总股数的 %。
(二)股金分红约定。按下列第 项执行:⑴根据乙方经营效益,甲方按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红金额;⑵每年分红按甲方股数折价金额的 %固定分红。
(三)股金分红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上年分红一次性以(银行转账/付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股金分红;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金分红。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定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在入股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入股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要经甲方书面同意。
五、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币 元,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流转期内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入股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归(甲方/乙方)所有 。
3、入股土地被征收、占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它约定执行 。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佳县 镇(办) 年第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入股发包方)
甲方(入股方): 联系电话: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受让方): 联系电话: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份数
甲方自愿以其承包乙方的 份承包地的经营权向乙方入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二、入股期限
甲方剩余的土地承包经营期。
三、股金分红约定
股金分红约定:按照乙方的《章程》约定执行。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取得分红。
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义务。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金分红。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定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应向对方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流转期内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站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