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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609-00086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6〕6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09-22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佳县历史文化悠久,地上地下文物遗存极为丰富。全县现已查明各类文物遗存850处,已公布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7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0处。此外还有大量未查明的文物遗存分布在县内各地。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物遗存,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基本建设中出现的文物保护问题日趋增多,一些建设工程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不经文物部门考古勘探就进行施工;有的建设工程涉及文物本体,未经文物部门审批擅自开工。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各乡镇、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制,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并将文物保护责任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明确保护管理区域和目标,分片签订责任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政府绩效工作考核中。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各乡镇、部门及单位在实施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中,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文物保护工作,牵扯面大,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文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在项目建设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要建立文物、公安、住建、国土、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文物保护的前置审批制度,督促工程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的单位必须履行报批程序,严格文物管理秩序。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在项目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文物考古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如发现文物遗存,必须严格履行文物保护审批手续程序。县文广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基本建设考古工程程序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和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迅速向县文广局报告。

  五、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县文广局要切实加大文物巡查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及时督办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违法违规事件,建立和完善文物监管与执法的常态化机制。由县文广局牵头,县发改、交通、住建、水务、国土等部门配合,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基本建设领域文物保护排查,加强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妥善保护文物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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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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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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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