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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612-00140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6〕5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2-02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佳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佳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水发﹝2013﹞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责权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综合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化的工程运行机制;

  4.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建立奖罚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主要包括:

  1.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2.中小河流及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窑、窖)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I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6.淤地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符合上述改革范围的新(在)建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具体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榆林市佳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载明工程功能、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县水务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务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三)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比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

  ——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投工投资建设工程,开展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委托管理。由县水务局或乡镇、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四、健全配套政策

  (一)保护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的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利用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水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由县水务局审定后,报县物价局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回收资金管理。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

  分类选择不同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进行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对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各乡镇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先由各乡镇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核后的改革方案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

  (二)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要在工程收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水务局监督下公正进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乡镇、村组集体所有的工程,由各乡镇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工程由县水务局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限,所有者或使用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合同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三)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水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乡镇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整理汇总后报送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上报市水务局和省水利厅备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要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财政、水务、物价、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和各乡镇参加,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县人民政府将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县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理推进。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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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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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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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