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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612-00135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6〕6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2-22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佳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第一条 考核依据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6〕5号)和《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佳政发〔2016〕19号)。

  二、考核对象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周期

  第三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提升粮食流通能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抓好监督考核落实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五、考核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六、考核组织

  第六条 由县粮食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局会同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局、农发行绥德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所列职责和考核工作需要,协助考核部门开展考核工作,并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就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20日前印发。

  七、考核结果评定

  第九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考核步骤

  第十条 自查评分。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县粮食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考核,于每年1月15前形成考核报告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1月15前报县政府审定。并对全县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九、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名次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进行通报,并交由县委考核办作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前3名的镇政府(街道办)、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的镇政府(街道办)、部门和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60分以下,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考核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佳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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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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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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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