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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督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612-00132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6〕6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6-12-28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督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督查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督查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各项政策和决策的贯彻落实,加强移民搬迁督查工作,提高督查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根据《佳县“十三五”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目的。紧紧围绕移民搬迁安置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开展督查。通过督查、检查、协调、反馈,确保移民搬迁各项政策、决策及工作措施及时、全面、有效贯彻落实,推动全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第三条 督查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相结合原则;坚持外业督查和内业核查相结合原则;坚持重点督查和问题整改相结合原则;坚持工作时效和推进落实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督查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 督查组织。督查工作由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督查领导,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实现移民搬迁督查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六条 围绕全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主要督查移民搬迁规划计划情况、执行情况;安置点建设、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产业发展、后续管理与服务、日常工作管理等情况。

  (一)规划编制情况。“十三五”移民搬迁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搬迁对象的确定、安置方式的选择及安置点的布局(“五避开”、“四靠近”、“四达到”)是否科学合理,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是否科学,安置区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科学等。

  (二)计划执行情况。督查移民搬迁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情况,扶贫、避灾、生态、其他移民搬迁对象及规模安置情况,移民安置点的建设情况(“五避开”、“四靠近”、“四达到”)、人口安置情况,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产业发展计划,搬迁协议签订情况等。

  (三)安置点建设情况。督查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和分散安置点住房工程建设进度,安置点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设成本、工程质量监管情况,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备案情况,安置用地审批、宅基地腾退、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审核情况等。

  (四)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督查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督查统规统建项目移民搬迁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五制”执行情况;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情况。

  (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督查统规统建集中安置项目群众自筹资金的归集、建房补助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督查统规自建集中安置项目和分散安置群众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督查集中安置区配建商品房收益和土地收益资金归集共管账户及使用情况,项目审计、决算等工作。

  (七)省市县批转事项。督查省市县文件、会议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省市县批转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人大、政协提案建议办理情况;省市县领导批办的督办事项等。

  第三章 督查方法

  第七条 实行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调研检查相结合,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走访干部群众、随机抽查和逐项检查等督查方法。创新督查途径,加大督查力度,提升督查实效。

  第八条 建立按月按季和常态化相结合的督查制度。每月对重点专项工作进行督查;每季度对全面工作进行督查;日常化工作实行不定期督查。督查结束后,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 开展脱贫攻坚移民搬迁督查督办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参与。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督查组根据督查情况应当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或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反馈被督查单位,必要时可采取一定方式在全县或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督办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督促落实。督促各乡镇及时处理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进展缓慢的事项帮助各乡镇分析原因、找准对策、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对督查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各乡镇和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佳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章 督查纪律

  第十三条 督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督查职能,清正廉洁,公平公正,不徇私情,敢于担当。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不做与督查无关的事,不影响被督查乡镇和行政服务中心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自觉执行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接受宴请,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督查办法由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督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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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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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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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