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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2-00233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7〕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2-27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及省政府、市政府通知精神,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佳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一、成立佳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世明  县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马少斌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刘利峰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振强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锦贵  县教育局副局长

  张学云  县财政局副局长

  孙海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宝林  县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马建荣  县扶贫办副主任

  董志强  县残联副理事长

  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扶贫开发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以及社会救助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研究解决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及数据共享平台相关问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及“救急难”工作机制,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制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和措施,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民政局副局长刘利峰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佳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范围与规则

  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内容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会议解决具体问题。

  (一)议事范围。

  1、对涉及资金安排、能力建设、工作保障、政策制定、项目实施等重大问题和特殊、危重的急难救助事件,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和特邀单位主要领导会议研究;

  2、对责任分工、协同配合、政策起草、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比较重大问题,由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和特邀单位分管领导会议讨论;

  3、对事务安排、沟通协调、业务转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一般性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议落实。

  (二)议事规则。

  1、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平时根据县政府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

  2、成员单位需要在领导小组会议上商议的议题,应在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将书面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交会议研究。

  3、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县人民政府。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佳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由6个常务议事成员单位和27个协同配合成员单位组成,县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一)常务议事成员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五个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县财政局组成联席会议常务议事成员单位,各救助管理部门职责内的具体事务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常务议事部门根据议事内容和会议召集层级,委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出席每次会议,共同起草制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文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和联席会议交办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审批;负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跨部门核对机制,建设全县社会救助信息核对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办法,提供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信息和社会救助对象信息;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督促指导各乡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乡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审核责任主体作用,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认定、长期公示等具体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向社会通报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编制、资金筹集、核算拨付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配合民政部门推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建设和维护资金,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联合民政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县人社局: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负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和信息查询共享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和学生资助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县卫计局: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具体管理实施;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数据,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相应住房救助;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及房屋租赁等房产信息核查,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二)协同配合成员单位。

  协同配合成员单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社会救助有关的协同办理、协商处理、协助管理和协查监督等工作,并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指导和督促本单位业务科室及下属、派出或分支机构,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户籍、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存贷款、保险、证券等信息的调查取证和信息核对工作。

  县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指导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县编办:负责加强社会救助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机构、编制管理和调配,配合民政部门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法规政策中机构编制等能力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县监察局:负责对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社会救助协查取证过程中妨碍核查、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改局:统筹衔接社会救助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社会救助的相关内容。统筹安排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工作。

  县审计局: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县信访局:负责了解、掌握社会救助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提出对策建议,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统计局:负责配合做好社会救助有关统计工作,及时统计、发布和提供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行业平均收入、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统计数据;协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完成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成员有关信息,包括耕地、耕地包租情况、家庭牲畜和家禽养殖情况以及其他惠农补贴、补偿等与村民家庭收入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核对办法和标准。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扶贫开发政策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指导乡镇办事处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提供相关扶贫人口、政策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数据。

  县司法局:根据国家法律援助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将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适应困难群众民生需求。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转介和主动求援的困难群众无偿提供多种形式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县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生活帮扶、促进就业等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负责配合民政部门进行有关家庭成员残疾状况信息的取证和提供残疾人及其残疾等次登记信息数据工作。

  县老龄办: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贫困家庭老年人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和指导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和老年产业发展,做好助老服务政策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按照民政部统一要求,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救助情况渠道。

  县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办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救助管理部门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办法;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骗取社会救助资金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阻碍社会救助各级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成员交纳税收等相关信息及配合核查取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成员个体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及核查取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商品住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相关信息及配合核查取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救助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成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领取以及贷款等相关信息及配合核查取证工作。

  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及成员养老保险的缴纳、领取等相关信息及配合核查取证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维护贫困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扶贫帮困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办理相关社会救助申请,负责提供困难职工家庭享受帮扶救助等相关信息。

  团县委:负责组织、引导广大青年和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开展扶贫帮困方面的积极作用。

  县妇联:积极开展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等各项服务,争取就业创业援助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困境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负责提供妇女儿童相关救助、帮扶和援助信息。

  县金融办: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金融类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相关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推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县慈善协会:负责做好各类公益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援助和“一对一”帮扶工作,不断发展壮大慈善事业志愿者队伍,提供慈善援助和帮扶等相关信息及配合核查取证工作。

  四、佳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主动研究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问题,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要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会议作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佳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本乡镇的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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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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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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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