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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3-00409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7〕1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3-14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佳县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下称“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申请、使用及偿还,合规高效使用贷款资金,指导我县制订贷款资金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佳县102个贫困村依据开发银行陕西分行信贷政策,采取“直对县”模式申请贷款用于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农村环境整治、校安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
项目资本金是县政府依据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或整合资金使用办法筹集的财政配套建设资金和其他方式落实的项目资本金。
贷款资金是指县通过 “直对县”模式向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申请的用于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项目资本金
政府依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于每年年初下达项目资本金安排计划,县涉农资金整合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分批办理资金拨付,资本金需与贷款同比例到位,项目资本金原则上应存入借款主体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开立的资本金账户;采取其他方式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需获得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对资金性质的认可,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贷款发放前投入的资金,若要认可为项目资本金的,需由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或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认可的部门审定;债务资金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贷款资金
县级政府依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年分季向借款主体下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借款主体依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向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提出贷款发放申请,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主体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开立的账户。
县级借款主体与最终项目实施主体不一致的,由县级借款主体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存入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资本金账户的资本金,由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按照贷款资金使用方式进行监管;项目资本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地方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按照项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特点,依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采取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受托支付为主,自主支付为辅的原则。对于统规统建项目,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可采取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受托支付和代理行受托支付两种方式。子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贷款项目总投资的5%,无法进行连片整体施工的统规自建项目,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但相关方的账户需开立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或代理行。
第八条  资金使用流程
项目实施主体依据与施工企业等交易对手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按工程进度使用项目资金,办理资金支付时,项目实施主体需填制资金支付申请表,提交县级借款主体、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县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县级借款主体将资金支付申请表和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至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对口业务处室办理资金支付。
采取代理行监管支付的,县级借款主体将资料提交至当地代理行业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采取报账支付方式的,需经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认可。报账支付主要以当地已有报账相关规定执行。但应按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向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或代理行提交上述支付材料。
第九条  受托支付材料
(一)统规统建类项目
1、建设类工程
资金支付申请表、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保险合同(如有)、招投标材料、监理报告、支付证书、正式发票(如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照片、工程量清单等;
首次支付时,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有权部门的批复;(2)项目土地审批文件;(3)项目环境审批文件;(4)项目规划文件。
2、安装类工程(亮化、绿化等)
资金支付申请表、采购合同、招投标材料、正式发票(如有)、安装工程形象进度照片等。
首次支付时,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实施方案或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统规自建类项目
资金支付申请表、付款凭证(银行凭证或收据、收条等)、工程形象进度照片等。
首次支付时,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实施方案或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2)项目土地、规划、环评审批文件(如涉及)。
第十条  自主支付材料
与资金支付有关的合同或协议、银行账户流水、凭证、收据等资料。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一条  县级借款主体于上年最后一个季度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县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购买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的申请,由县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县人大将购买服务费用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依据与借款主体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人大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将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给借款主体,借款主体依据与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期内贷款本金每年偿还两次,利息按季度偿还。
第十二条  还款资金来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为县政府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若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由县政府从其他财政资金落实。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监管实行全过程监督、专户管理及专款专用,防范贷款资金回流、挪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在项目建设期内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对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借款主体均需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开立贷款资金账户,项目相关方需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开立资本金账户。采取代理行监管支付的,相关主体需在当地代理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采用代理行监管支付的,原则上项目施工企业、供货商等主体在代理行开立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指导全县制订资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意见,各职责部门可参照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