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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3-00408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7〕1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3-22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佳县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下称“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涉农资金整合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项目管理(下称“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我县项目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坚持县级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坚持统规统建为主,严格管理统规自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佳县102个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贷款重点支持上述区域内的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采取“县级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
第六条县级政府应指定相关牵头部门负责项目管理。
县级责任部门
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或建设规划或初步设计、年度项目计划等资料;
2、办理子项目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3、确定各类项目建设具体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项目具体建设;
4、对各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安全进行检查指导;
5、监督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负责贷款本息的偿还;
6、做好项目电子档案、文字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7、制订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牵头部门具体督促协调各职责部门落实相关事宜。
第八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制订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或建设规划或初步设计、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办理子项目选址、规划、用地、环评等手续。
第九条县级项目牵头部门依据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建设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纸质台账用于存档和送审,电子台账用于各部门核对数据。
第十条项目选址要综合考虑县域城乡建设相关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贫困村各类项目建设现状,优先选址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
第十一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县扶贫部门认定,扶贫部门审核认定为扶贫项目后方可申请贷款资金,并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子项目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建设类工程
(1)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权部门的批复;
(2)项目土地审批文件(无需办理的需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或文字说明);
(3)项目环境审批文件;
(4)项目规划文件(无需办理的需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或文字说明)。
(二)安装类工程(亮化、绿化等)
项目实施方案或其他有效文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主体应按年或按季度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办理审批。
第十四条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通过县级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向项目实施主体下达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依据下达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向县级借款主体提出用款申请,县级借款主体向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提出用款申请。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以统规统建为主,统规自建为辅。对于无法连片进行整体施工,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但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必须报有权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的实施主体、借款主体均为佳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特点,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如住建局、水务局等均可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  统规统建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终结审计制;建设工程类项目需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安装类工程可采取政府统一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和各职能部门定期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成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县级项目实施主体定期需将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县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县级借款主体及开发银行陕西分行。
第二十一条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县财政、扶贫、县级借款主体等部门对贷款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完成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3。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项目实施主体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政策规定,对建设项目资料进行归档。项目档案按照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电子档案进行分类,档案必须完备准确。
第七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县财政、扶贫、县级借款主体等部门对项目检查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监督项目实施主体限期完成整改。对于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可暂停贷款发放支付或要求提前偿还贷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县级政府可将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于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合规的实施主体,可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上出现问题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为指导全县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意见,各职责部门可参照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