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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退役士兵优待优惠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08-00424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7〕6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8-17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退役士兵优待优惠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退役士兵优待优惠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佳县退役士兵优待优惠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我县广大适龄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及家属特制定如下优惠优待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到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二、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经省招办录取且取得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籍贯为佳县,往届毕业生户口在2016年12月31日前,应届毕业生于2017年8月10日前迁回佳县的),并经佳县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服役期间表现良好,且未受过纪律处分的,服役期满退伍后,经本人同意,考核合格后由县人社局、民政局、安置办共同研究聘用到县属事业单位工作,待遇比照同类人员执行。

对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户籍与本科毕业生规定相同)鼓励积极在当地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伍后,在其它条件规定允许参加本县各类招录用人时,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再加5分,每超服役一年的再加1分,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放给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四、选择由县人民政府聘用安置的退役士兵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发放,每超期服役一年在原来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获得中央军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等功的增发10%,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发放。

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扶持其自主就业。

七、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佳县户籍,2017年度男性经佳县兵役机关批准,女性经市兵役机关确定且经佳县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征青年,并服役期满、考核合格的退役士兵。

八、本规定由佳县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