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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710-00315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7〕10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10-17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榆政办函〔2017〕43号(关于榆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九条;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四章第七十五条;

8.《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三条第一款;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县城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暖渠山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佳县县城、重点镇的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城镇核心建设区;

3.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辖区内的的黄河、佳芦河等河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佳县国土空间规划其他禁止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可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1.佳县县城、重点镇的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城镇核心建设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延伸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禁养区范围以外,县境内其他河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水库的常年水位线或常年洪水淹没线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人工造林未成林区域;

7.佳县国土空间规划其他限制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镇(街道办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到2017年年底基本实现禁养目标。属城市建成范围内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的除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食用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各镇(街道办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组织整治,经整治仍未达标的限期关停或搬迁;到2018年6月底前,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办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监管。各镇(街道办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严格考核。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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