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打印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801-00371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8〕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1-24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0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 号)、《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榆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开展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为完善全县环境统计、监测、监督提供数据基础,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佳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地理位置等;

(2)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

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

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

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重点细化清查能源化工行业,主要关注其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情况),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

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

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

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

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

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县城、各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

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

码、名称、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设施

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包括次生污染

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式为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工业污染源由工商、统计、质检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名录库结合电网数据库,同时进行实地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方法核定形式。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农业污染源主要根据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共享名录库,对于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其他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形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方法核定形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信息由住建等相关部门提供,同时结合实地发表调查和抽样调查的形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方法核定形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镇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和验收各相关部门普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工作,对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4.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审定汇总工作;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县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部门普查职责见附件),推动本部门负责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按照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定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工作要点:

(1)成立机构。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普查工作机制,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环保部门承担牵头作用,挑选专职具有工作经验的管理业务技术骨干,建立健全普查机构,主动协调沟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单位作用;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要求,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普查预算报财政部门;建立简报和在线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业务指导;定期公布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普查工作的进行。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编制本部门普查工作方案,指导本部门普查工作实施。按照国家普查方案、省市实施方案编制适合本地实际的普查工作方案。

(3)建设信息化系统。普查工作条件要做到有专网通畅,联网可用的网络环境;县级普查工作办公室要认真执行全省数据管理办法,确保各普查数据安全。普查工作办公室要具备满足数据采集上报和审核要求的普查设施;提前筹备数据资源共享和管理应用,促进普查数据与环境管理业务数据融合,尽快实现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

(4)开展培训宣传。应挑选专职管理业务技术骨干组成普查队伍;普查员和协查员均需要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可聘用满足国家和普查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同时优先聘用基层人员、网格员等为普查员或协查员;保证普查培训贯穿普查全过程;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手段,提高公众参与度,将普查宣传贯穿全程以推进普查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开展前期监测与调查。

工作要点:

(1)开展清查建库。按照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组织核实并上报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清单;建立清查核查抽样制度,对于抽查质量不合格的,所在区域要重新清查,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2)前期监测与调查。协调水务、城建部门,收集整理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普查方案、省市级实施方案和《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县城、各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的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开展伴生放射性企业、指标筛查和初测,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并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须于2017年11月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工作要点:

(1)入户调查。按照普查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组织调查,确保普查对象全面覆盖不遗漏,调查内容准确、完整;普查人员遵守现场工作纪律,按照入户调查标准操作规程开展调查,为调查对象保密;普查信息采集完毕后确保数据及时上传,保证数据安全。

(2)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数据审核重点内容和主体责任;要重视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并确认上报;对普查数据开展核查与评估,核查或评估样本不得调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重新普查,直至符合标准;普查数据质量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并建立数据质量通报机制,对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公开通报;施行联合执法,严肃惩治数据造假行为,明确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公众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工作要点:

(1)发布普查成果。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之后,各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完成普查成果共享资源库。

(2)总结与验收。各普查机构需要上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建议等;普查工作总结后,由国家普查机构统一组织,有序、逐级开展验收工作。

(3)成果应用。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按时提交成果;对普查数据做到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根据工作需求开展分析应用,形成一个库、一张图,同时按照国家部署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

(五)普查培训。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县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和协查员的培训。

(六)宣传动员。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质量管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县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一个数据落实到人,并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如有以上行为,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普查工作部署的重大意义,污染源普查是国家重大国情调查,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工作责任。基于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县级领导小组统筹工作总体推进,明确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编制部门工作方案,指导本部门普查实施工作,建立上下级、各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强化组织领导能力,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经费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足额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发放等环节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问题发生。

(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是普查的生命线,本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要求的基本原则是查得清、可统计、可核证。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积极配合省、市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根据全省统一规定,各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将数据落实到人,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四)加强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教育,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强化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信息发布,充分运用手机应用软件、微信等新媒介,扩大信息受众面。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之中,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力量,不断凝聚共识,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引入第三方。由于普查任务量较大,为高效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可按中省普查相关规定,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确保普查工作有效开展,减少基层负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附件: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部门普查职责

附件:

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部门普查职责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牵头开展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普查;负责拟定佳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定,组织普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提供工业、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名录、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以及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工贸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普查,提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同时提供城镇范围内集中供热锅炉名录、移动源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和抽样调查,配合做好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现状情况普查,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生活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交通局:与县公安局共同牵头负责移动源普查,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流量,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

县水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生活污染源涉水部分普查,负责提供市政入河排污口信息和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水文资料,组织开展县城、各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及数据质量控制,同时提供农业污染源中水产养殖业情况,配合做好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业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普查,按照要求提交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污染源中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普查信息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提供移动源中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进行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调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公安局:与县交警大队共同牵头负责移动源普查,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等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及普查成果应用。

县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