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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804-00216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8〕1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4-26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2018年,全面完成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彻底摸清集体家底,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争取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对象和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是全县所有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及所属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程序与方法

操作程序。乡镇、村、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要按照“建立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宣传动员培训、清理核查资产、评估资产价值、明晰产权归属、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公开公示结果、审查上报数据、健全管理制度、验收清查结果”等十一个步骤进行,严格执行民主确认和公开公示程序,对清产核资方案、清产核资结果和资产评估、处置、账目调整等重大事项要逐一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确保操作程序合法规范,清产核资结果群众认可。

实施方法。县政府总体安排,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政府具体落实,乡镇、村、组集体进行自查。乡镇级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查,村、组级集体资产由行政村党支部牵头组织清查,详见《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有必要或有条件的乡镇、村、组集体可以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为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查。

四、时间和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以2017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2018年全面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村、组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一把手任组长),制定实施方案并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1.2018年4月底前,全县所有贫困村全部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2.2018年5月底前,全县331个行政村全部完成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3.2018年6月底前,全县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全部完成乡镇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4.2018年8月底前,全县所有自然村、村民小组全面完成组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监督管理制度。

全县所有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上述时间节点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3)。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清产核资结果审查,数据校验汇交,并形成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县产改办。

(三)验收上报阶段。2018年底前,县产改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指导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村、组将清产核资结果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县政府全面负责、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全县清产核资工作由县产改领导小组负责,不再单独设立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已成立产改领导机构的可领导清产核资工作,不必再专门成立领导机构,但“一把手”必须任组长,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

(二)整合部门力量。县农业、财政、国土、水利、林业、教育、文广、交通、卫计等部门要整合力量,抽调业务骨干人员,组成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县指导组负责全县清产核资工作业务技术总指导,统一指标口径,强化业务培训。指导组化分指导小组(附件2),具体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开展清查工作。清产核资工作经费在中省市补贴后,由县财政承担。

(三)强化问题查处。县上将从监察委、审计、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清产核资问题村组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不配合或敷衍清查工作和存在擅自处置、私分、侵占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清产核资全面彻底、应查彻查。

(四)加强宣传督导。县产改办和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做好业务培训,确保政策精神进村入户。县上已将该项工作纳入2018年度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签订了责任书。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督促指导各村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清理登记,定期向县产改办报送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按时完成。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佳政办法〔2017〕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2.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名单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附件1

佳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细则

为确保我县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如下。

第一章  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以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全面查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代持的集体资产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平调形成资产资源存量和现状。资产权属依照投资主体确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对乡镇企业改制中,以转让、出租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有土地权属关系将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重点做好乡镇中心小学清查工作。

第三条  对“小村并大村”形成的自然村(原小村)拥有集体资产的,原建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预备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资产确权到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无集体经济组织且无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计划的,相关资产确权到自然村内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应注意避免与所在行政村和原村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重复登记。所填《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数据汇入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汇总数。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五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二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行政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建立工作班子。由行政村(社区)党支部牵头,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行政村(社区)、自然村、村民(社区)小组等不同层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制定本行政村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集体资产清查层级、范围、方法、程序、人员和责任等内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批准后公示并实施。

3.宣传动员培训。入户宣讲政策,动员群众,确保群众知情参与。培训清查小组成员,搜集会计账簿等基础资料,编制清产核资明细表。

4.清理核查资产。对照清产核资明细表,逐项清理核查,摸清账内账外集体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达到账物、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5.评估资产价值。按照构建、调入或投资时原始价值核定资产价值。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构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和确有交易需求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或重估。

6.明晰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依据清查核实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对所涉及的资产、资源权属进行逐一甄别、确认,并登记备案。

7.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处理意见经民主程序予以确认。并依据清查结果,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编制清产核资报告。

8.公开公示结果。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两榜公开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村(组)要安排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9.审查上报数据。经民主确认后,清产核资报告提交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查。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对行政村提交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分级汇总并形成工作报告报县产改办。

10.健全管理制度。清产核资结果审查合格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调整账目,分类建立资产台账和资源管理登记簿,纳入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整理归档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像等资料。

11.验收清查结果。由县产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和实地采访农户的方式对清产核资质量进行随机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七条  行政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村两委班子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并吸收老支书、老文书、老会计等熟悉村情的人参加,确保清产核资无遗漏。村民代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进行民主推选。

第八条  自然村、村民(社区)小组清产核资工作由所在行政村清产核资小组统筹推进。自然村、村民(社区)小组现任及历史负责人、村民代表参加,参照行政村清产核资程序要求进行清产核资,清查结果在本集体内公示。清产核资报表经村民(社区)小组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认后,提交行政村统一核账,统一履行公示和民主程序,统一编制清产核资报告,提交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查。

第九条  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负责同志参加,清查结果在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公示。

第十条  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村组,行政村清产核资小组必须全程参与,对清查情况和数据进行确认,并履行相关民主程序,确保清查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确需评估的,由清产核资小组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方可进行。评估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评估过程应邀请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及县级相关部门参与鉴证,评估结果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或重估申报表》,经公示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工作由县级政府直接组织。资源性资产确权工作由县国土部门牵头实施。对面上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开展的,结合城乡建设规划,由县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面积、边界等进行指认确定,作为后期确权颁证工作依据。

第十三条  对确需核销的债权债务和确需报废或损耗处理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确认需要核销、报废或损耗的,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制《农村集体债权/债务核销申报表》,《农村集体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经公示和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予以核销或报废等,执行结果应报送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总体情况、《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含明细表和汇总表)、《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经营性质界定申报表》、《农村集体债权/债务核销申报表》,《农村集体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农村集体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和《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或重估申报表》等资料。清产核资报告经两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查。

第十五条  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查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结果,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清产核资报告。对清产核资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清产核资报表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逻辑是否合理以及用表是否规范。

2.审查清产核资档案。一是对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明细表》,重点对资产原始资料,清产核资书面对账凭证、问题调查和处置资料等逐一进行核对,审查资料是否完整、是否能相互印证支撑、问题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等。二是对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民主程序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清产核资是否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清产核资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民主议事会议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3.入户调查。对清产核资政策、程序和结果的群众知晓率、满意率和干部认可率进行抽样调查,检验清产核资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

审查结束后,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填写清产核资结果审查表,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县产改办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和用表参照行政村(社区)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乡镇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由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提交县产改办。县产改办组织成员单位或专业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抽查验收。行政村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清产核资不彻底的,责成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补查整改。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移交县监察、审计、公安、信访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专项清查。

第十八条  经审查通过后,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

第十九条  清产核资完成后,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对照清查结果,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四项制度。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分门别类建立资产台账;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维护方式,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资产使用制度,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民主程序;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设情况是县级清产核资验收抽查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认真搜集原始材料和清产核资新形成的资料,并分类整理形成档案,由行政村统一存档管理。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组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

第二十二条  在清查资产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第二十三条  权属有争议的待界定资产,可先行登记位置、数量、规模、现状等登记基本情况,进行账外管理。待权属界定清晰后,及时进行移交或纳入账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清查债权债务、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出租经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等,需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核实确认表》,由资产关联方予以书面确认。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按照来源和用途区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得资金,统一界定为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用于生产发展的资金,界定为经营性资产。货币资金经营性质界定情况,填写《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经营性质界定申报表》,经公示和民主确认后提交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产核查中需要进行实物丈量的,对账内已有明细标注的,可不再进行丈量。账内无明细标注的,优先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丈量。无条件聘请专业机构丈量的,由行政村清产核资小组组织丈量。丈量数据经民主确认和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查无误后入账。

第二十七条  对2004年以前因农户拖欠税费而形成的村级债权,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做盘亏处理,予以核销。不做盘亏处理的,可予以挂账暂不追收。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由县级监察部门牵头,审计、公安、信访等部门组成的问题处置小组进行专门查处。对存在村组成员反映资金账务存在问题的,由县审计部门审计,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登记入账;对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集体资产的,由司法、公安等部门进行界定,予以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由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无正当理由,变相拒绝清查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清产核资,或隐匿、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依据《刑法》予以追诉;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清产核资小组成员在清产核资中独断专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予以查处。对清产核资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各行政村,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由县产改办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产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表.docx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