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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810-00232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8〕9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10-10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9

 

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为了保护林草植被,促进植被自然修复,防止生态系统退化,所采取的对牛、羊等草食动物禁止放养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草畜平衡、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县各镇(办、中心)的全部行政区域全年实行封山禁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牛、羊等草食动物,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警示牌、宣传牌等活动。

第五条 全县封山禁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办、中心)应当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领导,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镇(办、中心)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禁牧队伍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禁牧干部、村干部和护林员组成,负责本辖区的封山禁牧工作,县政府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要主动做好本村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搞好本辖区的封山禁牧工作。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退耕还草地及草场的管理和建设,指导农民改良草、畜品种,推行舍饲养畜。

     县委、县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林地、草地封山禁牧工作。

     第七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向镇(办、中心)下达封山禁牧执法委托书,镇(办、中心)封山禁牧工作人员直接处罚违法放牧行为。委托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干部职工,临时工不得执法。

第八条 县财政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镇(办、中心)5万元/年。封山禁牧专项经费50%由县财政新增预算,剩余50%从镇(办、中心)工作经费中调整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配备、车辆使用、宣传、鼓励激励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封山禁牧工作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镇(办、中心)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封山禁牧的宣传,对在封山禁牧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禁牧区的管理,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应当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公示封山禁牧的要求。

     第十一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单位应当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封山禁牧区域内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巡逻管护;

     (三)制止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佳县封山禁牧工作队,常态化检查各镇(办、中心)的封山禁牧工作情况,及时查处和曝光封山禁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

(一)严格执行封山禁牧责任金扣减规定,由县封山禁牧领导小组及时将“扣减封山禁牧责任金通知书”下达。县财政局执行每发现一只偷牧羊子(草食动物)扣减500元责任金的处罚措施,及时减扣相关单位的封山禁牧责任金,也可在被扣减责任金乡镇(单位)的其它财政资金中扣减,其它财政资金不足扣减金额时延到下年度的相关资金中扣减。

(二)各镇(办、中心)在其辖区内被县封山禁牧工作队发现有偷牧、乱牧行为的,由县封山禁牧领导小组责令镇(办、中心)对放牧者予以改正、警告,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四条 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偷牧,乱牧者故意抗拒,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和恶意诬陷造成工作无法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行为做到快侦快办,严厉打击。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每年应当对封山禁牧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培训,做到执法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

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210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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