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810-00231 | 发文字号 | 佳政办发〔2018〕95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10-17 |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佳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我县是陕西省4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区)之一,属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为了确保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号)、《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陕环发〔2014〕55号)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测评与考核工作的函(陕环函〔2017〕17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考核工作顺利完成,决定成立佳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政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田再兴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雷 宇 县环保局局长
李四文 县财政局局长
庄怀平 县发改局局长
白爱民 县住建局局长
王志斌 县农业局局长
李亚军 县林业局局长
李占明 县水务局局长
张清华 县国土局局长
张志平 县畜牧局局长
徐曙光 县统计局局长
吴胜勇 县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环保局局长雷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别以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三种生态功能类型进行评价。
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
| 省(市、区) 榆林 市(盟) (市、旗、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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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数 据 | 单 位 | 2016年 | 提供部门 | ||
自然
生态
指标 | 林 地
| 有林地 | 平方公里 (km2) |
| 林业 | |
灌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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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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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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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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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地
| 高覆盖度草地 | 平方公里 (km2) |
| 农业、畜牧 | ||
中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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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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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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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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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
| 河流水面 | 平方公里 (km2) |
| 水务、林业 | ||
湖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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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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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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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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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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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 建筑用地
| 水田 | 平方公里 (km2) |
| 农业 | ||
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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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大于15度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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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总计(水田+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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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 | 平方公里 (km2) |
| 国土、住建 | |||
农村居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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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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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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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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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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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沙地/沙漠 | 平方公里 (km2) |
| 国土 | ||
戈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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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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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地/裸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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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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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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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指标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 住建 |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
| 环保 | |||
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按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剧烈分别填写) | 平方公里 (km2) |
| 水务 | |||
三、任务分工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县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县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保障生态监测能力建设资金,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环保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县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供环保相关数据,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数据,填报2018年前三季度的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具体监测内容(1.监测断面,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监测频次每月的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地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 /T14848-2017)中的93项。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监测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监测全分析。3.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微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六项指标。监测频次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4.污染源监测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整理汇总和审核自查报告及数据材料,编写自查报告,向省环保厅报送相关材料。
从2017年第四季度起,所测的水质监测数据及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通过通报考核软件直接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要求是:从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环境空气监测数据与省和国家联网,数据直接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发改局:负责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
林业局:负责统计提供2017年全县林地总面积及其包括的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统计提供林地覆盖率,对比2016年分析林地年度变化及原因,提供生态保护及建设情况包括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及相关绿化照片。
水务局:负责统计提供2017年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水域湿地面积及其覆盖率,提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对比2016年,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提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面积、服务人口、政府批准时间等相关数据及饮用水源地照片。
住建局:会同县国土局统计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地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对比2016年,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提供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和厂区及主要设施照片。
国土局:负责提供2017年未利用土地总面积及其包括的沙地(漠)面积、戈壁面积、裸地(岩)面积、盐碱地面积,统计提供未利用土地比例。会同县住建局统计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地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对比2016年,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农业局:负责提供2017年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坡度大于 15°的耕地面积及耕地总面积。对比2016年,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畜牧局:负责统计提供2017年草地总面积及其所包括的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统计草地覆盖率,对比2016年,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气象局:负责提供2017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一、二、三季度平均气温和降水量。
统计局:负责提供2017年县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县域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及所处的生态功能区、人口及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部门,务必于2018年10月20日前,按上述分工要求,将本部门负责统计提供的数据材料(一式三份)以自查报告(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环保局(含电子版),县环保局务必于2018年10月25日前汇总整理后报县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各责任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提供数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数据有变化的,要予以说明。数据要真实、合理有效,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责任部门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一律用A4纸。
(四)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逻辑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凡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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