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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生猪 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810-00230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8〕9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10-23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生猪 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生猪

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8月份以来,辽宁、河南、内蒙古、山西等陆续发生40多起非洲猪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我县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猪产业安全,经县政府同意,对进入我县境内的生猪及其产品,在入陕高速公路、省界国道、省道、黄河渡口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包括鲜、冻猪肉和鲜冻猪副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防止运输疫情省份(含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生猪的车辆、运输非疫情省份生猪但途经疫情省份的车辆、运输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调运规定的生猪产品的车辆进入佳县境内。

二、监管方式

(一)设立检查站。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82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跨省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榆政办发明电〔201810号)要求,在入陕高速公路、省道、其他公路省界处以及黄河渡口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各镇(办、中心)也要加强辖区内生猪及其产品进出入监管,严禁没有开具检疫合格等有关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进入和流出。

(二)查验内容。对运输生猪车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对运输鲜、生猪产品的车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三)联合执法。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畜牧部门指派官方兽医在非洲猪瘟防控临时公路检查站开展查验工作。交通部门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工作。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引导运输车辆、船只接受监督检查,做好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各镇(办、中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切实做到严防死堵。

三、处理方式

(一)对违规运输生猪车辆的处理。对运输生猪的车辆、船只未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载明启运地为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禁止该车辆、船只移动,由公安交警部门将其滞留,滞留时应避免妨碍交通秩序,确保车辆、船只正常通行。畜牧部门对违规运输的生猪进行依法处置。对运输生猪的车辆、船只所附检疫合格证明载明启运地为除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之外其他省份的,由畜牧部门工作人员询问运输车辆是否途经疫情省份,未途经疫情省的予以通行;途经疫情省份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其滞留,滞留时应避免妨碍交通秩序,确保车辆正常通行。畜牧部门对违规运输的生猪进行依法处置。

(二)对违规运输生猪产品车辆的处理。运输生猪产品的车辆、船只所附检疫合格证明载明启运地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调运区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其滞留,滞留时应避免妨碍交通秩序,确保车辆、船只正常通行。畜牧部门对违规运输的生猪产品进行法处置。

(三)对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发生逃避检查、冲关逃逸、阻碍疫情处置和暴力抗法等情况,畜牧部门、交通部门要立即通报公安部门,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非洲猪瘟防控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临时检查站所需工作经费、办公设施、人员配置等,由县政府负责安排。各镇(办、中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二)县畜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负责人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要根据农业农村部疫情公告,及时调整管控范围,严防疫病传入。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落实不力、消极怠慢的单位及个人坚决问责,切实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2

 

    (不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2日印发


                                                  共印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