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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6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办发〔2020〕23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0年4月30日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全面查清全县的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符合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的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和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汇交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局)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调查辖区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逐步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全面完成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城镇地籍数据庳标准》,对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成果进行入库,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完善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登记倍息化建设相衔接,实现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31)

1.资料收集。收集辖区范围内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房产现有调查成果等相关资料信息。

2.确定专业调查队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调查队伍。

3.人员培训。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规范,了解掌握确权登记政策,明确权调工作纪律。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11月3日)

1.外业调查。以专业调查队伍人员为主体,各技术干部在乡镇及村委会人员的配合下,完成辖区范围内的房地测绘、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等外业调查任务,形成符合确权登记要求的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2.成果入库。以榆林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榆林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为依托,参照《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标准(试行)》,建设完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

3.登记发证。根据农民意愿,对完成权籍调查的农户依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汇交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底)以县为单位,按时限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汇交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指导协调,把控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数据汇交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经费。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惠农政策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现实、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要围绕权籍调查、房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做好宣传发动。各镇(办、中心)、各相关部门要灵活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标语、横幅、标牌和宣传册等方法,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参与确权登记工作的能动作用,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等疑难问题,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的工作氛围,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