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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17 09:17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办发〔2019〕53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493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佳县信用承诺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现就在全县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

信用承诺制度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抓手,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承诺方式,加强实际应用,把信用承诺工作落到实处。

二、创新性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中、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台本行业、本部门信用承诺工作制度,明确信用承诺的主体、事项、应用范围、《信用承诺书》模板取得方式等内容,尽快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二)规范信用承诺内容

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中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情况,规范完善信用承诺内容。要综合考虑市场准入前承诺、资料真实性承诺、行业管理性承诺等各类承诺的关系,鼓励进行实施综合性承诺,尽量避免重复承诺。《信用承诺书》中要明确列出信用承诺对象同意在违背承诺条款后自愿被纳入失信名单和依法公示的条款。

(三)优化信用承诺程序

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信用承诺书》模板格式化工作,确保在政府网站能够顺利下载,在审批窗口能够及时领取;除各有关成员单位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不应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但未进行信用承诺的应纳入信用信息记录;《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接受承诺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四)强化信用承诺工作应用

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信用工作联络员要及时将信用承诺对象签订的《信用承诺书》以电子版(扫描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平台和县信用办,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应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政策扶持中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重要参考。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积极宣传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意义、必要性,提高信用制度知晓率,提醒市场主体未进行信用承诺可能对其信用记录造成影响,告知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承诺的方式,提高市场主体开展信用承诺的自觉性。

(二)加强工作信息沟通

县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解决信用承诺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统计汇总本部门、本行业开展信用承诺市场主体数量,上报信用承诺资料电子版(扫描件),将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信用办。

(三)严格督导检查

县信用办会同县政府办对各部门信用承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创新开展信用承诺工作、信用公示、承诺率高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