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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佳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17 09:17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办发〔2019〕39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十三五”期间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强化各镇(办、中心)、各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责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生态环境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我县森林资源总量偏小,建立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更关系到经济发展战略的全面顺利实施,对推动我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工作目标

(一)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面积和森林面积持续增长,坚决杜绝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现象。到2020年末林地保有量稳定在8万公顷。

(二)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通过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等措施,优化结构布局。到2020年末森林保有量达到4万公顷,森林蓄积量12万立方米以上。

(三)实现森林覆盖率稳步增长。到2020年末森林覆盖率19%以上。

(四)不出现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下。

(五)有效控制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85%以上。

(六)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案件查处率95%以上。

三、建立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的佳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张志平兼任。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指导组织考核。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办、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与各镇(办、中心)签订《佳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促进森林资源增长的长效机制。各镇(办、中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责任书各项规定,严守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四条森林资源保护红线。

(三)严格督查考核。佳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镇(办、中心)、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严厉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各镇(办、中心)辖区内发生以下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林业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同意征用占用林地;

2.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同意采伐林木;

3.发生严重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毁林探矿、采矿、开采、取沙、取土、修建坟墓、宅基地、庙宇、生产道路、土地整理、淤地坝、高标准农田、山地苹果经济林示范基地、毁林养殖等,以及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现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4.对偷运木材等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

5.因防范措施不力酿成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对出现的森林火灾组织扑救工作不力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

6.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有关重要部署及要求,造成森林资源破坏;

7.对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不及时进行防治和因防治不力,造成重大损失;

8.因其他失职行为,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



附件:1.佳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佳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3.佳县“十三五”期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查评分标准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