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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13 13:51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发〔2019〕18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佳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务督查工作,持续推动全县政府系统抓落实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实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0号)以及《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工作标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紧扣县政府重点工作,坚持服务大局、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严格时限的原则,切实做到“督”有权威、“查”有手段、“考”有依据、“果”能运用。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县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人员和文秘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及单位配合参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督办工作及时贯彻落实。

第二章 督查范围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 政务督查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及其他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党委、政府的督办件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批示以及在调研检查工作中作出的指示)的落实情况;

(六)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县政府参加的中省市召开的视频会议和县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风会纪情况;

(八)新闻媒体披露的有影响的事件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

(九)政府系统各单位日常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十)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根据督查工作的职责、县政府有关文件或县政府领导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建立督办台账,明确督查内容、督办对象、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等。

(二)转办交办。对已立项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下发领导批示转办单、督查通知、督查督办单交由承办单位办理。对突发事件或督查时限较紧的事项,要同时采取电话督办的形式进行通知。

(三)督办催办。对转交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督查事项交办后,县政府办公室可灵活采取电话问询、督查督办单等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必要时,采取跟踪督办、专项督办等方式,确保督查事项有效落实。对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四)报告反馈。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由承办单位负责,严格按时限要求以书面材料(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政府办公室。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对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一律退回重新办理。

(五)通报专报。所有督查事项必须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馈督查结果。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报告材料综合整理后,对督办事项以督查通报等形式进行通报或专报。涉密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办理和报送。县政府将对工作落实抓得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立卷归档。对督促 检查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和信息及时进行记录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三章 承办职责与承办时限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督查联络员为直接责任人的内部督查机制,确保承办事项及时落实。

第七条 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及有关文件的落实情况,原则上在印发之日起,实行进度周报制,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对各级领导批示件和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期办结并书面报告;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进行回复。对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延长时限,否则按逾期处理。对一些重要督办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调查复核制度。对各镇(办、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报告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要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了解清楚情况是否查明、政策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到位、问题是否解决、群众是否满意。

第十一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县政府办公室通过督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指出问题,督促改进。

第十二条 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缓慢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每通报批评一次,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扣分指标中扣除0.1分;对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两次或因综合性、全局性工作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单位,建议县监察委启动问责程序,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督查调研制度。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县政府办公室可选择若干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点,组织开展驻点调研。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