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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11 15:12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办发〔2019〕19 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已经 2019 年 4 月 18 日县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29 日            


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规范和细化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 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资金,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由所在镇(办、中心)财税所代管,双方要签订代管协议。代管账务由各镇(办、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县财政、农业农村和审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产资源管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各类资产资源管理台账,报所在镇(办、中心)财税所建档管理。资产资源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每年清查一次,对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动要及时登记。

(二)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产、资源购建、出让、租赁及发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集体资产的租赁、发包须经所在行政村党支部初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在镇(办、中心)财税所备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借用集体资产物资。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办理相关借用手续。严禁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产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六条 收入管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发包、租赁和投资收入台账,切实抓好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签订和结算工作,按时足额收取各项收益,及时存入基本账户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二)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应全额入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虚报资料骗取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支出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独立账簿(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和库存物资登记账)。支出时,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盖章、具体经办人、审核人签名或盖章。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审批,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一般不使用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办、中心)财税所报账,应提供经办人、监事长和理事长亲笔签字的票据、项目合同、会议记录、验收单、报账单等资料。

第八条 上级产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二)不得用于修建非经营性楼、堂、馆、所。

(三)不得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

(四)不得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支出。

(五)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和个人补贴。

(六)不得用于社员的直接分红。

(七)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购置。

(八)不得用于迎接检查各类宣传版面的制作和报刊杂志征订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开支。

上级扶持资金,有明确规定且指明资金用途的,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未明确用途的,主要用在以下方面:

(一)鼓励和引导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

(二)开展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种苗提供、农田机耕、病虫害防治、产品加工、农产品营销等生产经营服务;

(三)创办经济实体,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发展村集体经济,独立经营,发展区域特色农业产业或者其他相关产业;

(四)控股合办经济实体,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吸纳能人大户、合作社等其他经营主体参股,成立新的经济组织进行经营;

(五)将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保底分红。

第九条 扶持资金项目设计必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要广泛征求社员意见,并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确保扶持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条 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能按规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做到一事一议,一事一决。重大事项包括:集体资产的出让和出租、建设项目的投资、集体举债以及涉及其他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必须完整有效,应注明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表决结果。

(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一季度一公开,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并拍照存档或在村集体成员微信群公开并截屏存档。凡上级有要求和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群众普遍关注的建设工程、集体资产去向、大额资金使用、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明细等项目,都要及时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和村务公开栏向成员公开,并做好公开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实行项目实施前、中、后公告公示制,项目实施镇办和村都要通过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项目申报初审、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启动和组织管理实施、竣工验收结果等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天。

第十一条 镇村和会计职责

(一)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各类收支项目,加强对收支款项的审核监督。

(二)各镇(办、中心)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款项经常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度规定的收支项目,应及时反馈意见,督促整改。

(三)各行政村党支部应加强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监督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事项,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建设类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流程、招标、预决算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大额生产资料、设备购置必须通过竞价程序采购。为节省扶持资金、降低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制度

各镇(办、中心)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资产购建及集体资产资源出让、租赁、发包等重大事项,应当进行专项检查,杜绝假公济私、隐瞒截留、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现象的发生。及时公布检查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二)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产(金)或举债借入资产(金)及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随意减免集体资产租赁收入或随意处置应收款项,截留、挪用、违规发放补贴、私分集体资产。

(四)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和未报镇(办、中心)审批,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由少数人决策签订长期或低价经济合同,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的;

(七)不执行或违规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责任主体出现上述追究事项的,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