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打印
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9-11-08 11:33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第16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省扶贫办《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201910号)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未使用上述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招投标工作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委会)领导下实施。监委会下设交易办,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监委会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协调机构,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教育和体育局、工业商贸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以及法院、检察院、税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审核拟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

(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交易办承担监委会日常工作,履行对本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监委会的各项决策部署,并自觉接受监委会的领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协调行业监督部门对进入统一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

(三)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实施方案的审核,招标文件和备案环节审查。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对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工作的指导及培训,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对依法进行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及监管

第四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中、省、市及行业部门对所投资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通过工程变更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实行招标的项目,如果发生变更应严格按照《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变更后工程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对同期下达的同类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于中、省、市、县或者不同的行业部门,均按照法人责任制的要求一次性打包审批,打包项目以资金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招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包括邀请招标)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相应交易范围、流程、规则、监督等,严格按照《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县交易办配合履行监督职能。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初设批复等项目审批文件。

(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资金缺口的需县财政或县政府出具资金承诺说明)。

(四)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相关基础资料完成。

(五)财政预算审查已完成。

(六)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已批复。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如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后20日内,向县交易办提交招标备案材料和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限额以下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为限额以下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设计、预算审查等工作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不少于三家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供货)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代理公司(指不具备自行审查能力的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择优确定施工(供货)企业。

(二)项目施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照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供货)企业。

(三)中、省、市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行业专项投资项目,在项目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必须招标,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限额以下项目实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已批准(批准文件可以是上级下达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发改审批、备案文件)。

(二) 资金已落实(有资金缺口的需县财政或县政府出具资金落实说明)。

(三) 工程设计完成。

(四) 财政预算审查已完成(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和投资50万元以下的非扶贫项目可不进行预算审查)。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完成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县交易办提供备案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的有关人员,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招标人、招标办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监察委员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 3年内不允许参加县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在县内的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县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如建设项目有变更,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调整概算的要由原设计单位做出变更设计和变更概算。并且严格按照《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项目,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并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履行招标手续先行动工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补办招标手续,要责令停工,并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由交易办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其项目的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做出处罚之前,应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监察委员会及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予核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佳县县委办公室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佳办字〔2018〕3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