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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舆情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01 15:18    浏览次数:次    作者:宣传部


 

第一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媒体对我县的报道情况,加强对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的预警监测、研判分析和引导处置,妥善化解突发舆情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舆情信息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环境,维护我县对外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涉佳舆情信息的监测、搜集、研判、分析、引导、处置,适用于对各乡镇、各部门舆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舆情信息是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及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信息传播渠道关于我县的报道和言论。本办法中的舆情信息管理,是指对上述媒介涉榆报道和言论引发的反应、评论、互动等综合舆论情况,通过检测搜集、研判分析,进一步引导、化解和处理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舆情信息处置应贯彻“服务大局、实事求是,科学处置、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五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全县舆情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舆情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涉及乡镇和部门的舆情信息,由各乡镇和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置,涉及全县范围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置,涉及多个乡镇或者重大的舆情信息,由相关单位会同县委宣传部共同负责协调处置,必要时上报市委网信办请求指导处置。

第七条 舆情信息管理工作的流程为:舆情监测——舆情报送——研判分析——引导处置——跟踪总结。

第二章 舆情监测

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要迅速建立舆情信息监测制度和舆情信息检测员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安排专门的舆情信息监测员对涉及本辖区本系统舆情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县委宣传部网管办负责舆情信息汇总,分类上报市委网信办。

第九条  舆情信息监测员要建立舆情监测记录,根据需要记录信息来源、主要内容、报送及处置情况等。

第三章 舆情报送

第十条  舆情信息监测员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单位主要领导,对监测到的重大舆情信息及时上报单位主要领导和县委宣传部网管办。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报送,重大舆情信息以书面文件报送,紧急舆情信息可先电话报告后,再补报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报送须实行实名负责制,签署舆情信息检测员名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舆情研判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网管办要建立舆情研判分析制度,聘请舆情分析师,定期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评估预测。

第十四条 对重大舆情信息,负责处置的乡镇和部门要及时和县委宣传部对接,召集舆情分析师专题研究,根据舆情的性质、对象和影响程度,研究制定应对和处理舆情的具体方案,明确舆情处置时间、程序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对经研判分析,确认为虚假的信息及时澄清事实。

第十五条  县委宣传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舆情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经验,形成分析报告,同时报送有关领导。

第五章 处置引导

第十六条 监测到重大舆情信息后,相关乡镇和部门要迅速对接县委宣传部,汇报有关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迅速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掌握事实真相,并作出初步的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接受采访或者网络等渠道,及时准确公布事件真相和处理意见,努力掌握舆情信息管理工作的主动权,杜绝不实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部门和乡镇要在回复事件处置情况前,要认真填写《舆情信息处置情况表》,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回复,同时要将处置情况报送县委宣传部。

第六章 跟踪总结

第十九条 做好舆情事件的跟踪监测,时刻关注舆情事件后续发展动态,网络发言人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正面引导。

第二十条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后果、责任和处置等,所涉及乡镇和部门要进行事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委宣传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委宣传部定期通报各乡镇、各部门的舆情信息报送情况,对重要舆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对重要舆情处置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