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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公开政策
来源:农保办     发布时间:2019-07-08 09:28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按年一次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四条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员(进口)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为年缴费100元到5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省级对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15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22.5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的按补贴标准承担50%。省财政补贴后不足的部分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各级财政进口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残疾人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的养老保险费。中度或轻度残疾人,个人缴纳保险费中,市县财政按年缴费补贴比例为其代缴50元。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七条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3元,其中国家财政补贴88元,省财政补贴7.5元,市财政补贴2.25元,县财政补贴0.25元。补贴后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逐步建立缴费鼓励政策,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八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下月起,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用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距领取年龄不足十五年,连续参保且足额缴纳了相应年份养老保险费的;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距领取年龄超过十五年的,应按年参保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十五年的。

第九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二十二条(二)、(三)规定的,个人可以补缴费,也可以继续缴费,领取养老金时间可延迟到缴费年满15年的次月。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核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银行卡,参保居民凭证、卡领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800元。省级补助50%,剩余50%部分由市县区按基础养老金分担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