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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和运输工具停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0-01-07 15:45    浏览次数:次         文号:榆规〔2019〕018-市政办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和运输工具停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危险化学品专用

停车场和运输工具停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和运输工具停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安全管理、运输工具停放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储运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配套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本办法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是指专门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专用停车场)。主要分为四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附属专用停车场(包括外地运输企业在榆租赁的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配套专用停车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专用停车场、社会化专用停车场。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运输工具),特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铁路运输槽车。

第四条 全市专用停车场和运输工具停放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督导管理、属地全面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专用停车场和运输工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化工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制度和禁装禁卸“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负责运输工具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所属专用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备案登记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监控;督促落实专用停车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及其配套停车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运输工具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两侧乱停乱放安全整治。

(四)住建部门负责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审查,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专用停车场吊销营业执照;负责对专用停车场内停放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载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七)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专用停车场土地规划的审批,依法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专用停车场进行查处。

(八)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对地面上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九)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和社会化的专用停车场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并指定监管部门,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第六条 专用停车场运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停放、装卸安全负主体责任。

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停车场运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

第二章  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辖区实际,按照需要合理规划布局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选址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并通过规划选址论证,其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应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八条 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公用专用停车场,重点化工企业应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外原则上不再新批新建专用停车场,确需新建专用停车场的,应当经属地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充分论证并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园区企业分布情况,通过各种供地途径,优先就近安排专用停车场建设用地,加快推进新建专用停车场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相关手续办理。

对已经建成需要改造的专用停车场,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整顿,确定运行专用停车场名单,并对专用停车场进行监管,明确监管措施,确保运行安全,限期补办手续,进行提升改造并及时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各县市区和园区整体规划、不具备提升改造条件及违法建设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车场,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进行排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及其附属停车场的注册地址应相一致。

第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且相关证照齐全。

(二)具有发改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三)具有规划选址和用地许可的相关手续。

(四)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五)设置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取得相关消防手续。

(六)具有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的场地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公用专用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不小于50亩;化工企业自建专用停车场规模应按照企业装卸量及出入场车辆流量测算。

(二)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地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保持地表坚实、平整。

(三)专用停车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停车、办公、司乘人员休息等专用区域,应与停车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设置隔离措施。

(四)车辆停放场地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危险化学品区,做到分类停放,禁止将化学品性质和扑救火灾方法相禁忌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五)各停放区应设置可停放危险化学品介质车辆的标识标牌,并进行编号。

(六)车辆停放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10辆,组与组的间距不小于10米,车与车的间距不小于1.5米,前后背靠背停放两组车距不小于5米,前后头对头停放两组车距不小于设计安全距离,便于发生事故后车辆的安全转移。

(七)场内应安装覆盖全场的视频安全监控系统,车辆出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设置防爆照明设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八)停车场地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和声光报警装置。

(九)专用停车场内须配备泄漏应急收集和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消防要求:

(一)内设有消防水池、水泵和消火栓,配备满足需求数量的干粉、泡沫灭火器材。

(二)消火栓应沿停车场四周布置,距离最近的车辆不小于6米,保护半径不超过120米,确保停车场任何部位都在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三)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专用消防车通道,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小于12米×12米。

(四)场内应设置不少于2个车辆出入和人员疏散出口。

(五)专用停车场应当签订救援协议。

第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资源规划、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专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专用停车场应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车辆进出场登记制度,并对进出车辆进行认真检查。

(三)配备两名以上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配备完备的移动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和防爆检测装备,并定期校验。

(五)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驳载备用车辆和驳载备用的防爆泵。

(六)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发生事故时,停车场负责人应当按照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七)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值班室应配备报警电话,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24小时值守,并每小时巡查一次。

第十六条 专用停车场运输工具安全停放管理要求:

(一)专用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倒罐等作业。

(二)专用停车场内只能停放空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禁停放满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禁停放无牵引车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

(三)在榆企业装车满载后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线路驶往目的地,不得无故滞留。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到有资质的专用停车场或高速公路服务区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在其他路段或区域随意长期停放;临时停车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可能造成危害的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排号制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制度。市级公安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对从蒙、宁、晋、甘四省及延安市过境本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指定出入境路口及通行路线,并对指定路口及路线以外的线路实行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外运流向管理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建立流向管理制度,审查承运单位的合规性,对承运车辆进行入厂安检,对装载满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口进行铅封,提供危险化学品流向卡,否则不得离厂运输。实行危险化学品装车限时制度,每天18时后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装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每半年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报备本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单位名单和承运车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包括非本市注册的运输单位)所属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专用停车场应在交通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的公用专用停车场,应当委托园区内化工企业或化工企业组团进行安全管理,化工企业配套专用停车场应纳入本企业安全一体化管理。

凡在本市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进入专用停车场进行停放,并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进入专用停车场的、乱停乱放的,一经发现,一律进入全市禁装禁卸“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在具有资质的单位在本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人员密集场所、城区加油站停放过夜。

第二十四条 高速服务区内停放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高速服务区经营单位负责规范停放秩序并对停放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铁路槽车停放按照铁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专用停车场内擅自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停车场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住建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擅自排放或回收危险化学品残液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公安部门规划的出入境路口及路线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专用停车场内擅自停放无证或安全标志标识不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以及擅自从事倒罐或违法调和油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随车配置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产品流向卡或装载的危险化学品铅封破损的,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违规车号和事实通报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列入禁装禁卸“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对于需纳入联合惩戒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专用停车场,由相关部门及时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纳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打非治理力度。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规划建设专用停车场的或落实本辖区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在专用停车场建设管理中推诿扯皮的,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