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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9-08-27 09:16    浏览次数:次    

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电子结算方式。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国外购置房产及住房消费提取的暂不予受理):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2.偿还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4.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费,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5.职工在缴存地所辖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租房    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6.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二)销户提取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出国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离、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可自愿申请销户提取;

6.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三)特殊提取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可以提取;

2.贫困子女上大学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困难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5.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6.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第七条  已办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提取(但有房产抵押贷款的可以用公积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冲还贷款本息,有公积金质押贷款的一次性全部结清质押贷款时,可以冲还贷款本息)。为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不能提取公积金。符合签订按月“冲还贷”条件的,可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用公积金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办理材料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第九条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一)房屋买卖合同或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

(二)契税纳税完税证明票据。

第十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一)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

(二)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第十一条  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

(一)房改房认购协议书;

(二)房改部门已审批的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提供:

(一)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

(二)已交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第十三条  职工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一)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

(二)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手续;

(三)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

第十四条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一)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二)建房相关手续;

(三)建房费用支付票据。

第十五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一)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手续;

(二)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的提供:

(一)房产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

(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装修合同或者物业公司开具的装修证明及装修相关费用票据。

第十七条  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本息的提供:

(一)借款合同;

(二)最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或提前还款凭证。

第十八条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

(一)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二)最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或提前还款凭证。

第十九条  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的提供:

(一)已备案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二)包含具体金额的维修基金交款通知书或已交纳维修基金票据。

第二十条  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

房屋产权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

第二十一条  租赁自住住房: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住商品房的提供: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无自住房产证明(缴存地辖区以外工作的职工因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工作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单身职工首先提供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户口本等证明材料不能判定单身身份的,提供单身声明(离异、丧偶职工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继承人继承权属公证书;受遗赠人提取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受益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出国定居的提供:

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的提供:

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离、退休手续、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请审批表等任意一项或以身份证件年龄为依据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相关部门办理的失业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的需提供:

离职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  贫困子女上大学的提供:

(一)录取通知书;

(二)单位提供的贫困证明;

(三)户籍关系证明;

(四)学费及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凭证;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无工作的,提供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  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

(一)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

(一)诊断证明;

(二)医院病案首页;

(三)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票据。

第三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一)银行卡或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四)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户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或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其中之一);

(五)委托第三人办理的需提供:

1.个人委托提取提供职工本人书写的委托书。

2.单位委托提取提供单位委托书。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四章  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三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同一套房在规定的时限内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  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装修贷款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款满一年后可提取,提取金额为一年的本息合计数。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装修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金额。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住房消费提取第(一)、(二)、(三)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职工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的,按交纳票据金额计提,同一套房只办理一次提取;职工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每年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包括配偶提取公积金部分),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三十七条  职工租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第三十八条  装修房屋提取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提,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包括配偶提取公积金部分),提取时限为自装修合同签订一年以内,同一套住房只办理一次提取。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销户提取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如果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第四十一条  贫困子女上大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相关收费票据金额,上大学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四十二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大病住院(大病认定参照医保部门大病保险范围确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病住院治疗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

第四十三条   除销户提取和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其它类型提取额度为整百元以上余额。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特殊提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四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或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厅、县(市、区)管理部咨询并领取《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符合条件的,当日受理现场办结;同一单位办理人数较多或者需要核实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进行抽查,发现有骗取、套取公积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违规提取职工责令其限期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骗提公积金形成骗提事实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取公积金,未形成骗提事实的,没收职工提交的相关资料,两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同时载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和不法分子合伙骗取、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五)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协助有关人员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及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信贷等运作情况,可适时做出调整。

第四十九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同时,《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榆市房金发〔2015〕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