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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19 15:37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发〔2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4〕4号)文件精神,确保实现水资源管理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确定管理目标,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保障我县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项、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全方位依法治水管理机制。坚持改革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1600万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以上,黄河佳县段农业用水区、水功能区水质保持III类,县城桃湾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3600万m3以内,到203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5000万m3以内。全县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黄河佳县段农业用水区、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力争控制在市上下达控制目标以内,城乡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和完善佳县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佳县节水型社会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域、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水利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展工业园区、重大产业布局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水资源论证工作,从宏观战略层面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六)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积极推进取水大户实时监测系统建设,实现与省、市、县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七)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先生活用水后农业、工业、其它用水和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措施,解决新增用水需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要将非常规水源,纳入取水许可进行统一管理和配置。凡具备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取水,优先利用非常规水源。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严禁新开自备井。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建立取水许可用水指标调整和退出机制,对未达到审批取水量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水量指标;对已批准取水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建设的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一律作废。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全程监督,取水工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方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八)严格水资源费征管。全面落实《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征收的水资源费统一使用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足额缴入中央及省财政专户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征收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它用。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防止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建立开发企业自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自律机制,矿产(包括盐和天然气)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前,应充分论证对地下水的影响,制订保护方案,同步规划建设监测和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杜绝擅自开采及违法取水行为,否则依法惩处。造成重大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提高水资源配置水平,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快实施城区应急水源工程。积极开展非常规水源的工程建设,提高中水利用率,不断提高供水保障能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要严格用水。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深入贯彻落实《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继续完善节水办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健全节水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扩大节水灌溉项目实施面积,加强工业企业节水技改引导力度,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机关、学校等节水型载体创建。建立完善节水统计体系,科学客观反映用水效率。市政、房建等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水准入门槛和已建项目用水限额标准。研究制定本县支柱产业、高耗水和高污染行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控制目标,实行用水效率准入管理。建立用水大户、高污染用水户监控制度,强化用水过程监控管理,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对各等级用水户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严格按照《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落实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取用水单位需按照《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编报用水计划,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十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产及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综合应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建立工业节水激励奖励机制。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微咸水开发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十四)稳步推进水价改革。按照分类管理、区别用户、合理收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积极培育水市场,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用水效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五)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垃圾清运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人口密集地设立垃圾投放点,并定期清理掩埋处理,不得乱弃至河道。环保部门应定期监测主要水功能区水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新增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段,禁止审批工业入河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十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抛弃、排放污染物等影响饮用水安全行为。加强饮用水源地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水源涵养林面积,降低水源污染。设立隔离带,树立警示标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县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水源污染,严惩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七)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库健康生态。编制全县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县重要河库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完善监控体系
(十八)明确实施“三条红线”管理要求的监测责任主体。县水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核发取水许可证及对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县交界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县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数据。县GDP、工业增加值数据由县统计部门负责其数据。加强对重点用水户取、排水的监测管理,在逐步推进在线监测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季度监测一次,特殊情况下增加监测次数。
(十九)强化取用水计量监管。逐步对中型以上灌区全面安装计量设施,计量确定取用水量;对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的小型灌区及其它分散农业用水户,采用定额法或其它可行办法计算确定取用水量。
(二十)规范统计与信息发布工作。逐步完善取用水统计制度,基本建立全县的水资源统计和信息工作。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监察、工贸、林业、农业、法制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体制,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十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和保障人员、经费、装备,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监、电力、环保、住建、国土、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对由此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五)加强队伍建设,水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人员的政治及业务培训工作,培养出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杜绝知法犯法、无知违法现象发生。
(二十六)深化宣传教育。把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