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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7-04-11 16:09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离休干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并取得离休证的人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发〔1983〕3号)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享受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离休干部(含中省驻榆单位)。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单独统筹、集中管理、若有合理超支由同级财政保底的制度。实行单独统筹、所在单位集中管理或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的,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现行医疗费管理体制不变,医药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是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第一责任主体,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管理工作。按现行管理体制对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集中管理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未实行单独统筹管理),具体负责承办所管理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经办管理工作。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老干部门应做好待遇的核查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筹资水平一般可按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和其他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未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由同级财政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安排预算。
第七条  市、县区属离休干部医疗费,按照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已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医药费按现行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医药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规定和拨付渠道拨付到位。按规定报销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后当年合理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八条  中省驻榆单位离休干部已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的,按当地筹资标准由原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独统筹费用,享受当地同等医疗待遇。逾期没有缴纳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归入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合理超支部分由离休干部原单位承担。未参加单独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九条  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参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执行。
离休干部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实报实销。在规定范围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实报实销;其他离休人员按不低于90%的比例报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就医,须持《离休干部医疗证》(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退休工人持《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医疗证》)或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在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凭就诊医院的正式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如离休干部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须按规定向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一条  已为离休干部建立医疗保险个人专用账户的地方,应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总结完善。
离休干部因患大病致行动不便的,经本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三个月,如超过须重新办理。设置家庭病床期间,患者不得再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因病须转外地诊治的,经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部门批准后转诊转院治疗。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其医药费用由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居住地已出台异地安置离休干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统筹办法的,如本人自愿,医药费管理部门可按其居住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标准,为其代缴医疗统筹费,享受居住地离休干部同等医疗保障待遇。也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数额较大的可由所在单位垫支,按规定由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部门及时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承担离休干部就医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离休干部专门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挂号、诊治、交费、取药、住院“五优先”,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对离休干部就医,必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讲究疗效,严格掌握用药量,防止浪费。对服务态度不好、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而经批评仍不改正的定点医院,中止其定点医院资格及医疗服务协议。
离休干部就医须使用复式处方的,门诊、住院结算时按规定及时提供,便于离休干部及时了解费用开支情况和医疗费用管理部门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及医药费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就医服务和管理衔接等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为离休干部的医疗提供优质服务,对离休干部未能即时结算的医药费,医药费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票据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凡挪用、截留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