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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税局、公路段、农行、邮政小区自备锅炉用气采用居民用气价格的建议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16 10:49    浏览次数:次    作者:刘锋
提案标题 关于落实国税局、公路段、农行、邮政小区自备锅炉用气采用居民用气价格的建议
提案委员 李书书
承办单位 县物价局
协办单位
办理情况

政协委员李书书:

       根据榆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价发〔2017〕82号文件)精神,我省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按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文件下发后我们及时转发给佳县宏远天然气公司,并要求按此文件执行,针对邮政家属楼(邮政家属楼、公路段小区、税务局小区、农行小区)等4小区反应天然气公司不执行国家定价销售天然气一事,经我们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佳县天然气价格情况:居民气价1.88元,非居民气价2.35元。其中按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分档气量,第一档气量独立采暖(使用家庭壁挂炉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不超过2500㎡。第二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500㎡-3000㎡之间,用气价格

执行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2倍;第三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3000㎡以上的,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5倍。

       二、天然气公司执行情况:榆政价发〔2017〕82号文件下发后,天然气公司没有及时执行,为此我们给该公司发了价格告诚书。随后该公司按居民价格执行,但后来又以气量不足为由对上述四家小区进行限量供应,如果要购气须和该公司签订自愿以非居民价格购气合同。

       三、存在问题:佳县天然气公司以气量不足为由,对上述四小区进行限量供气,行为不当,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多次监督检查,但该公司以限量供应不是物价部门管理范畴为由,拒不纠正。

       四、建议:由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工作组,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佳县物价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