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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关于对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14 10:22    浏览次数:次    

2022年11月17日,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佳县方塌镇任家沟村的双47-46井井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40619钻井队在钻井作业过程中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内的处罚幅度为9-11万元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决定对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处罚款玖万元整(¥:90000.00)。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对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佳县环罚〔2022〕11号).pdf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

2022年12月13日